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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对于“套路贷”案件,公安机关多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从而导致其不能进入刑事程序。近两年,“套路贷”案件渐成规模,其危害性日益显现,方才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在经年累月的发展中,脱胎于高利贷的“套路贷”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运作模式,一旦落入行为人设计的“套路贷”中,则往往导致被害人倾家荡产,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形成社会隐患。对此,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套路贷”案件作出了初步规定。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制定了第一个省级的规制“套路贷”的指导性意见,其后,浙江、重庆等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应当认为,现阶段司法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套路贷”的危害性,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但是,现行的指导意见规定地相对粗疏,比如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只规定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査、起诉、审判”等。《意见》的内容模糊,不够明确,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而且,各省出台的指导意见也不够统一,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有必要对“套路贷”犯罪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理论研究。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套路贷”的概述,包括了“套路贷”的五个操作步骤、概念、以及各地法律指导意见对于“套路贷”的相关规定。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归纳概括了“套路贷”的概念。第二节对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套路贷”操作模式进行了归纳,详细介绍了“套路贷”五个步骤。第三节介绍了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套路贷”的规制方法,简单从定性、共犯以及犯罪数额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针对当前规制意见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归纳,为下文的研究指明了方向。第二部分是关于高利贷与“套路贷”的比较。该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了“套路贷”与高利贷的相同点,指出二者在主体、利息的收取、催债的手段上具有相同之处。第二节则是围绕二者的不同点展开,从本质、手段、主观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等角度分析了二者的不同之处,详细区分了“套路贷”和高利贷。第三部分是关于“套路贷”的行为定性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首次将“套路贷”分成两个部分,即前置行为和手段行为。笔者首先对各个阶段的行为分别进行了定性,最后予以综合评价。第一节是前置行为的定性,对于前置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以及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则对“套路贷”中手段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分别就暴力手段和非暴力手段的定性进行了研究。第三节是前置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在分别对前置行为和手段行为进行定性的基础上,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套路贷”犯罪进行整体的刑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