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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作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主观评价,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型塑与社会信任的整合,而我国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由于缺乏自生自发的内在逻辑,导致社会信任与政治信任都存在一定缺失,在这种情形下,研究司法公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从政治层面来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人民美好生活的增量部分主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等,(2)这表明我国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从稳定温饱的生活秩序转变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民众的政治信任,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深刻的政治意义。第二,从社会层面来看,网络信息的传播与公共理性的发育使公民越来越关注政治参与和正义实现,社会话语作为与政治话语相对而生的话语类型逐渐在信息下放过程中获得了话语权,民众以此言说正义、表达诉求。司法环节独有的开放程序与公正面向使其成为民众表达诉求的正规途径,国家与社会据此逐渐形成有组织、有制度的规则化沟通,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鲜明的社会意义。第三,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法律文本与司法制度大量引自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域外资源与本土传统不可避免产生紧张,而且西方法治资源依托的政治理念异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我们应该在司法领域中通过法律话语融通政治意识形态与民意或公共理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现实的法律意义。正是基于司法公信的时代意义与政治功能,我党对司法公信、司法公正给予高度重视,多年来持续通过政治决策推动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在政治话语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与“永远在路上”的司法改革形成对照,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有待于提升,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不时出现,而且民众的评判对象不仅指向司法程序中的法律话语,更隐然指向法律话语背后的意识形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超然,我国现代司法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被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当司法公信受到意识形态影响时,理论界基于法律确定性与司法中立性的考虑,发出“去政治化”的主张,要求司法程序独立自治。然而,无论是从国情出发,还是遵循司法规律,我们更应该致力于探索如何在司法领域中既履行政治使命,回应社会需求,又实现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事实上,围绕着法律的确定性主题,国内外学术界持续不断地进行着研究。在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学术流派针对法律系统的开放与封闭问题展开了激烈持久的争论。近世以来的社会实践表明法律系统包括司法程序不可能全然脱离社会环境孤立存在。在“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演变过程中,关于司法程序对社会问题的回应是否遵循了法律的价值原则又引发了新争论。批判法学派与现实法学派包括后现代法学流派都指出了司法判决中的意识形态因素,认为潜藏的意识形态有损司法公正,前述理论所持的批判视角对保持法律确定性问题起到了启发作用。与国外的研究相对照,我国理论界关于司法公信的研究成果丰富又卓著,围绕司法程序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理念的变迁等问题发表了众多深刻独到的见解,但现有研究大多着眼于司法程序的内部构造,较少选取外部视角,即使有研究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入手,也多注重二者的冲突,未能将其置于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融通的视野之下。本文以司法公信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研究视野,以司法公信的实现为基本进路,以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哲学、法律社会学与历史研究的方法,反思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通过指出司法公信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面临的关键问题,参考卢曼系统论法学的理论阐述,提出司法公信的实现条件。围绕主题,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层层深入的论述。首先,通过对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具体考察,指出民意与司法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通常人们容易将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原因归结于民意的偏颇与不理性。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民众不满司法判决的主要原因是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导致司法判决违背了通行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认知。当法律话语未能传输正义而是为判决背后的意识形态作法律证成时,就会导致一系列司法乱象。第二,以“意识形态应如何与法律话语相关联”为问题导向,对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理论内涵进行阐明,对二者的融通路径进行建构。虽然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分属不同的话语类型,但政治意识形态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相通性使二者在意识形态层面具有融合的可能性。只是作为以政治话语为载体的意识形态,在通过司法程序追求民众精神层面的政治主导时,应该通过法律创制、司法政策、司法衡量、司法调解等规范路径。第三,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路径为理论依据,分析了我国革命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政治化”改革缘何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通过回顾革命根据地与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指出司法过程的全面政治化虽然有效满足了当时的政治需要,但却使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潭。虽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正规化建设,但政治权力对法制需求的减缓仍然使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第四,在揭示法律虚无主义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改革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专业化改革为何发生政治转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进了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开始了司法的专业化改革。但由于以“司法”和“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能有效回应社会矛盾,致使司法改革发生政治转向,由此法律人担忧司法正义的折损。需要注意的是,将“司法政治化”与“司法政治性”混为一谈的理论误区不仅不利于我们解决问题,而且使许多问题复杂化。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司法政治化与司法专业化的均衡。第五,保持“司法政治性”,同时避免“司法政治化”,这就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法律话语的主导地位,通过法律话语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或公共理性。目前在该问题上有两点需要认真对待:一是党的领导与司法权威的统一,二是司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的统一。我国大众话语的兴起已经形成对政治话语的挑战,而法律话语正在成为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的良性媒介,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政治意义。但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党支持司法的领导方式,另一方面需要融合司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第六,针对前文提出的“如何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法律话语主导作用”的问题,本文参考卢曼系统论法学中关于法律演化的理论阐述,保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性关联,以此为理论前提,明确了实现司法公信的六个必要条件。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法律系统是社会中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变革中保持稳定都依赖于政治系统的支撑,二者之间的联系属于结构性联系。所以实现司法公信必须要实现审判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效率,必须面向“有规则的政治”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改革。最后,总结全文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开放性问题。司法程序不能脱离意识形态的政治导向,但基于法律确定性与实现司法公信的考量,应保证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保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性联系。另外,对“司法感受”的把握须注意遵循司法原则,避免陷入任意性与世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