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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8日,甲公司(下称药业公司)与乙医药大学(下称医药大学)订立一份《合同书》,约定:医药大学应在2002年4月前完成“注射用ASD”项目临床前的全部试验研究和资料编写工作,2002年6月前将资料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药监局),在2003年6月前取得“注射用ASD”临床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