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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科技互联的世纪,网络科技的发展正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烦恼。一方面,大数据云存储功能使数据的获取与应用更为简便;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永久记忆功能使“遗忘”成为了例外,一些人们希望被抹去的痕迹因大数据存储而可以被轻易查询到。毫不夸张地说,个体在互联网领域几乎处于透明状态,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随时随地的被他人搜集和利用,这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安宁、个人尊严带来了严重困扰,因此被遗忘权应运而生。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被遗忘权通常是指“数字遗忘权”,它是指当互联网中已经公布的个人信息过时、不当或者与信息主体不再相关时,信息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对这些信息进行隐蔽或删除,以免造成对个人信息的滥用而损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人格权,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它强调信息自主的理念,核心价值基础在于个人可以决定如何呈现自身的“人格特性”,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内外很多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对被遗忘权进行了研究,对这一权利的最大争议点在于权利属性上。对此,有学者主张隐私权延伸说,他们认为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互联网背景下隐私权的体现。但事实上传统隐私权主要针对的是未公开的私密信息,而被遗忘权往往保护的是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针对这部分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传统隐私权鞭长莫及,所以被遗忘权的出现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还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利完全可以将被遗忘权涵盖进来,相对来说,这一观点比较合理。本文立足于被遗忘权自身的特性,厘清它与传统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删除权等权利间的关系,通过对这些复杂关系的梳理,清晰地界定出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同时,被遗忘权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如:若出于公共利益或科学研究等目的,公民的被遗忘权就不再优先受到保护。另外,尽管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等存在紧张关系,但本文研究将表明,通过在立法上、司法上引入比例原则与个案平衡原则,这些价值冲突可以得到有效化解。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中,法官为被遗忘权的引入预留了空间。并且我国对于网络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出的保护体系又存在各种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保护被遗忘权的先进经验,将被遗忘权法定化,详细规定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及例外情形等,并从司法解释层面对现存法律进行重新解释然后适用于司法实践。加强行政与立法的衔接,提高权利救济效率。另外,推动技术的进步与完善来对被遗忘权进行保护也是大数据时代下的必然选择!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民被遗忘权的保护,而且还能完善我国数据保护制度,有效维护我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