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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是当事人商定为将来能订立本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合约中双方当事人因为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不能订立本约合同,然则又不想错失交易机会,所以会事先订立一个合同,这个事先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可以保障将来本约合同的订立。我国立法关于预约的规定只有买卖合同中的一条司法解释,实务中关于预约和本约的辨析时常发生混乱,不同法院关于相同预约案件认定标准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案件裁判结果。文章在此基础上对预约合同进行认定以及效力进行研究,并提完善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些思考。文章对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探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介绍的是基本理论,包括预约合同的内涵、预约与相关合同之辨析、预约的分类以及其在国内外的立法以及研究现状,这部分的重点主要研究的是预约和本约在案件裁判中如何去区分;第二部分是预约合同的效力辨析,具体包括其效力基础、效力的内容以及效力的实现途径,同时这一部分开始进入论文的研究主题;第三部分是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强制履行、违约损害赔偿以及合同的解除,这部分是在预约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合约双方责任的承担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是对如何完善我国预约合同法律效力提出若干思考,包括完善民法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层次化的预约合同、灵活选择效力学说的预约,这部分是笔者在研究预约合同之后提出的关于预约合同在今后适用时的几点思考;最后结语对论文的结构和内容加以总结,使文章保持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