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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2年3月14日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一律送监狱执行。这一规定的执行,使监狱中短刑犯人数比例急剧增加。短刑犯作为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加强对短刑犯管理的研究、探讨,成为监狱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短刑犯管理面临的困境
1.缺乏短刑犯教育理论体系
对短刑犯的教育管理,之前在监狱法学方面没有形成理论体系,也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甚至很多制度都是仓促而就。在基层民警队伍中,由于缺乏比较专业的理论研究人员,在管理中只能形成简单的个人经验,不能用有效的数据和理论提炼成为数据库,难以为理论体系建设提供基础,在工作中缺乏指导。
2.监狱管理制度构建的缺陷,导致实际管理的弱化
短刑犯刑期较短,往往没有减刑、假释的希望,他们的改造动力往往严重不足,目前,在制度建设中还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是现行的惩处形式对短刑犯威慑较低。监狱现行的惩处形式,只有计分考核的扣分和行政处罚,这种惩处形式的核心都是与减刑、假释挂钩,被处理就可能意味着延期减刑、假释或者幅度的缩减。但是对没有减刑、假释希望的短刑犯,或者仅能减刑两三个月的短刑犯,这样的处理是没有威慑力的。在实际管理中,监狱会出台一些“土政策”来惩处罪犯中的违规行为,但是“土政策”都没有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使民警在开展执法工作时被置于一个危险区域。
第二是现行的奖励形式对短刑犯激励作用有限。在日常管理中,对罪犯常见的奖励形式,一般就是奖分和物质奖励。对短刑犯的奖励,监狱只有言语上的表扬肯定和少量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所起到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个别短刑犯在改造中会产生自己付出与得到不相符的感觉。民警在实际管理中,也往往会降低对短刑犯的要求,而民警又没有行之有效的惩处威慑短刑犯的方法,会让自己的工作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3.监狱教育改造模式的单一,导致教育效果的偏离
短刑犯在监狱内服刑的时间一般在一年左右,除去劳动改造时间,罪犯接受监狱教育改造的时间不会超过52天。在这50余天的时间内,如何让一名罪犯降低,甚至消除他的犯因,达到真心悔改,这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一是由于短刑犯的刑期较短,决定了在监狱劳动改造的岗位基本都是辅助工。短刑犯实际上很难学习到劳动技能,他们回归社会后,其犯因没有得到有效的消除。辅助性劳动虽也是劳动,但无法达到消除罪犯好逸恶劳心理的目的。二是罪犯中的亚文化圈影响,导致了短刑犯思想的混乱。新犯进入监区后,会受到同监舍、同监区、老乡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三是缺乏深入的个别教育,无法体现个体的差异性。由于监狱提供的教育改造形式几乎是一样的,在面对短刑犯时,民警也放松了对这部分罪犯的教育谈话,在没有违规的情况下,不愿投入过多的精力去了解;监狱层面的教育一般都是集中教育,对个体犯因的矫正效果有限;个别短刑期罪犯内心抵触思想教育,不愿配合各项教育活动开展,监狱又缺乏相应的奖惩配套措施,导致教育活动在短刑犯层面的开展难以深入。
二、短刑犯管理对策
1.完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与循证矫正,建立教育矫正数据库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工作,但是,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对每一名罪犯定期开展评估总结,直接导致出现了基层监区无法完成的工作量,从而成为了一项应付工作。而循证矫正工作真实有效地记录了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和成效,将两者结合起来开展,将有效地提高罪犯教育工作质量。
监狱需要由基层成长出一批有实战经验、有理论功底的基层警察,在对罪犯普遍开展心理评估的基础上,同时对罪犯开展改造质量评估工作,并利用数据库的形式记录民警开展工作的形式和罪犯思想的变化,无论矫正成功或失败,这些数据库的资料都是可贵的资源。定期对数据库的资源进行总结提炼,以数字的形式给予每项工作的成效以评定,从而将民警的经验性工作逐步形成理论性指导,更有效地指导民警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2.在短刑犯奖励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一是在面对短刑犯的减刑诉求这一问题上,法院和监狱还是应当做相应的沟通,适当地扩大减刑的比例。基层监区在日常考核过程中,给予表现较好的短刑犯相对应较高奖励,充分调动短刑犯的竞争意识。
二是提高奖励分兑换现金的幅度,对于没有减刑希望的短刑犯,进行刑满结余奖励分兑换现金工作,由于部分短刑犯刑期只有几个月,家人未能及时联系没有经济来源,监狱可以在征得罪犯同意的基础上,将短刑犯每个月获得的奖励分逐月兑换成现金,以供罪犯购买基本生活物资。
三是丰富对短刑犯的奖励举措,可以延伸至罪犯休假或者学习娱乐等方面,切实体现出差异化的管理,鼓励短刑犯平稳踏实改造。
在短刑犯的违规惩处中应增加罪犯违规惩处的形式和强化惩处。
三、创新短刑犯管理模式,增强个别化教育
短刑犯的特点决定了要在短时间之内,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因性问题进行对症教育,切实降低、消除个体的犯因性问题。成立短刑犯监狱或监区管理教育部门,在实践中摸索制定短刑犯管理制度,并集中有教育特长的民警,对短刑犯和减刑后余刑较短的服刑人员开展针对性教育。
一是丰富劳动技能培训,可以尝试培养符合多种社会需求的技术工,能让罪犯掌握一门至几门谋生的手段,使得部分因没有技能谋生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罪犯,在回归社会后,又多了一个选择。
二是开展广泛的心理健康教育,需要经常性地对他们开展这样的专业心理健康教育,从个别心理建档教育跟踪,到团队辅导,到交流感受的课题等形式多样的心理教育,并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短刑犯在刑满后,及时反馈公安机关,方便公安机关做好管理。
三是强化对短刑犯的纪律约束,矫正他们在社会上的放纵无度、好逸恶劳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四是转变工作理念,要在关押、管理中,更多地融入个别教育的思想,这种个别教育更多是愿意倾听罪犯的声音,从罪犯的需求考虑入手,以需求带入矫正转化,从而促使罪犯认识到监狱和民警是在真心的帮助他们,从而逐步消除对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提高参与矫正的主动性。
五是建立刑释联络,构建大司法的格局。 监狱可以对愿意继续和监狱保持联系的罪犯,由短刑犯监区继续开展社会跟踪,进而收集短刑犯回归社会后的情况,并定期继续开展网络或电话心理疏导,给予这部分回归社会后的人员一个心灵的港湾。同时加强与当地民政、司法、公安的联系,对生活困难、无亲人照顾、年龄偏大、心理有缺陷的重点人员,加强社会管理,地方可以对监狱教育矫正后的效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为监狱提高自身工作提供真实的数据和案例。
综上所述,从目前对短刑犯执行刑罚的过程来看,还有许多的困难和不足需要我们来继续探索,加强对短刑犯管理有效制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是监狱管理事业赋予我们的又一重要课题,具有深远的、重大的意义。 (作者单位:太原第一监狱)
一、短刑犯管理面临的困境
1.缺乏短刑犯教育理论体系
对短刑犯的教育管理,之前在监狱法学方面没有形成理论体系,也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甚至很多制度都是仓促而就。在基层民警队伍中,由于缺乏比较专业的理论研究人员,在管理中只能形成简单的个人经验,不能用有效的数据和理论提炼成为数据库,难以为理论体系建设提供基础,在工作中缺乏指导。
2.监狱管理制度构建的缺陷,导致实际管理的弱化
短刑犯刑期较短,往往没有减刑、假释的希望,他们的改造动力往往严重不足,目前,在制度建设中还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是现行的惩处形式对短刑犯威慑较低。监狱现行的惩处形式,只有计分考核的扣分和行政处罚,这种惩处形式的核心都是与减刑、假释挂钩,被处理就可能意味着延期减刑、假释或者幅度的缩减。但是对没有减刑、假释希望的短刑犯,或者仅能减刑两三个月的短刑犯,这样的处理是没有威慑力的。在实际管理中,监狱会出台一些“土政策”来惩处罪犯中的违规行为,但是“土政策”都没有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使民警在开展执法工作时被置于一个危险区域。
第二是现行的奖励形式对短刑犯激励作用有限。在日常管理中,对罪犯常见的奖励形式,一般就是奖分和物质奖励。对短刑犯的奖励,监狱只有言语上的表扬肯定和少量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所起到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个别短刑犯在改造中会产生自己付出与得到不相符的感觉。民警在实际管理中,也往往会降低对短刑犯的要求,而民警又没有行之有效的惩处威慑短刑犯的方法,会让自己的工作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3.监狱教育改造模式的单一,导致教育效果的偏离
短刑犯在监狱内服刑的时间一般在一年左右,除去劳动改造时间,罪犯接受监狱教育改造的时间不会超过52天。在这50余天的时间内,如何让一名罪犯降低,甚至消除他的犯因,达到真心悔改,这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一是由于短刑犯的刑期较短,决定了在监狱劳动改造的岗位基本都是辅助工。短刑犯实际上很难学习到劳动技能,他们回归社会后,其犯因没有得到有效的消除。辅助性劳动虽也是劳动,但无法达到消除罪犯好逸恶劳心理的目的。二是罪犯中的亚文化圈影响,导致了短刑犯思想的混乱。新犯进入监区后,会受到同监舍、同监区、老乡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三是缺乏深入的个别教育,无法体现个体的差异性。由于监狱提供的教育改造形式几乎是一样的,在面对短刑犯时,民警也放松了对这部分罪犯的教育谈话,在没有违规的情况下,不愿投入过多的精力去了解;监狱层面的教育一般都是集中教育,对个体犯因的矫正效果有限;个别短刑期罪犯内心抵触思想教育,不愿配合各项教育活动开展,监狱又缺乏相应的奖惩配套措施,导致教育活动在短刑犯层面的开展难以深入。
二、短刑犯管理对策
1.完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与循证矫正,建立教育矫正数据库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工作,但是,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对每一名罪犯定期开展评估总结,直接导致出现了基层监区无法完成的工作量,从而成为了一项应付工作。而循证矫正工作真实有效地记录了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和成效,将两者结合起来开展,将有效地提高罪犯教育工作质量。
监狱需要由基层成长出一批有实战经验、有理论功底的基层警察,在对罪犯普遍开展心理评估的基础上,同时对罪犯开展改造质量评估工作,并利用数据库的形式记录民警开展工作的形式和罪犯思想的变化,无论矫正成功或失败,这些数据库的资料都是可贵的资源。定期对数据库的资源进行总结提炼,以数字的形式给予每项工作的成效以评定,从而将民警的经验性工作逐步形成理论性指导,更有效地指导民警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2.在短刑犯奖励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一是在面对短刑犯的减刑诉求这一问题上,法院和监狱还是应当做相应的沟通,适当地扩大减刑的比例。基层监区在日常考核过程中,给予表现较好的短刑犯相对应较高奖励,充分调动短刑犯的竞争意识。
二是提高奖励分兑换现金的幅度,对于没有减刑希望的短刑犯,进行刑满结余奖励分兑换现金工作,由于部分短刑犯刑期只有几个月,家人未能及时联系没有经济来源,监狱可以在征得罪犯同意的基础上,将短刑犯每个月获得的奖励分逐月兑换成现金,以供罪犯购买基本生活物资。
三是丰富对短刑犯的奖励举措,可以延伸至罪犯休假或者学习娱乐等方面,切实体现出差异化的管理,鼓励短刑犯平稳踏实改造。
在短刑犯的违规惩处中应增加罪犯违规惩处的形式和强化惩处。
三、创新短刑犯管理模式,增强个别化教育
短刑犯的特点决定了要在短时间之内,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因性问题进行对症教育,切实降低、消除个体的犯因性问题。成立短刑犯监狱或监区管理教育部门,在实践中摸索制定短刑犯管理制度,并集中有教育特长的民警,对短刑犯和减刑后余刑较短的服刑人员开展针对性教育。
一是丰富劳动技能培训,可以尝试培养符合多种社会需求的技术工,能让罪犯掌握一门至几门谋生的手段,使得部分因没有技能谋生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罪犯,在回归社会后,又多了一个选择。
二是开展广泛的心理健康教育,需要经常性地对他们开展这样的专业心理健康教育,从个别心理建档教育跟踪,到团队辅导,到交流感受的课题等形式多样的心理教育,并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短刑犯在刑满后,及时反馈公安机关,方便公安机关做好管理。
三是强化对短刑犯的纪律约束,矫正他们在社会上的放纵无度、好逸恶劳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四是转变工作理念,要在关押、管理中,更多地融入个别教育的思想,这种个别教育更多是愿意倾听罪犯的声音,从罪犯的需求考虑入手,以需求带入矫正转化,从而促使罪犯认识到监狱和民警是在真心的帮助他们,从而逐步消除对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提高参与矫正的主动性。
五是建立刑释联络,构建大司法的格局。 监狱可以对愿意继续和监狱保持联系的罪犯,由短刑犯监区继续开展社会跟踪,进而收集短刑犯回归社会后的情况,并定期继续开展网络或电话心理疏导,给予这部分回归社会后的人员一个心灵的港湾。同时加强与当地民政、司法、公安的联系,对生活困难、无亲人照顾、年龄偏大、心理有缺陷的重点人员,加强社会管理,地方可以对监狱教育矫正后的效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为监狱提高自身工作提供真实的数据和案例。
综上所述,从目前对短刑犯执行刑罚的过程来看,还有许多的困难和不足需要我们来继续探索,加强对短刑犯管理有效制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是监狱管理事业赋予我们的又一重要课题,具有深远的、重大的意义。 (作者单位:太原第一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