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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和金融市场化改革,我国中小微型企业日益增多,愈来愈复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借贷市场改革,企业融资和民间个人借贷问题在实务中纠纷一直不断。在此之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一直较为单一,虽然民间借贷作为企业或个人最为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其不在严格的金融机构的管控之下,企业之间的订立的借贷合同一直处于法律管制的边缘,没有合适的立法保护,且司法倾向于压制态度。加之借贷市场混乱,自然人借贷之间如利息、合同效力或一方为自然人的借贷合同之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也意味着存在诸多法律漏洞,无法规范借贷行为的后果,使自然人或企业难以正当投资,自然人之间因借贷问题矛盾重重,民间借贷的司法救济相对薄弱,对民间借贷适用法律的问题亟待明确规范。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我国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首次尝试性的规定了“高利贷”的确定范围,首次有条件地将企业或其它组织之间的融资借贷也纳入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调整范围,是对1991年的《借贷案件意见》整体的补充,也在市场利率化、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明晰了P2P网贷借贷关系中借贷平台的责任。随着《规定》的实施,如何结合原有的《借贷案件意见》《合同法》以及诸多的地方性政策文件等的理解适用民间借贷的诸多问题,将对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实际问题,缓解借贷市场矛盾至关重要。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以综合分析的方法概括地比较了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诸多问题上的分歧意见和最终的司法态度,总结出在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特殊问题以及存在较大争议的民间借贷利率问题上我们应采取怎样的裁判标准和具体案件中的实施运用。对这些问题的具体认定,有利于缓解借贷主体的矛盾,进一步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