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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高速流通加快了信息共享,信息作为一种资源的属性越发明显,推动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透明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打造在信息化的时代表现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政府所掌握的海量信息,应该发挥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价值,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望和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公安建设应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准司法行为在内的全方位的法治化。法治公安要求公安执法依法而为,又不机械执法;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行政部门,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公安机关肩负着的另一项刑事执法职能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出于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执法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之间面临着合理衡量的难题。对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研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法治公安的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目前,学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有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但是关注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特殊性的尚在少数。笔者通过对六起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在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理论的基础之上,深入地比对和探寻了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发现当前的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存在着概念界定不准、原则把握不清、主体权责不明、范围模糊、程序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我们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持有的信息或数据,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公安行政执法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持有的信息或数据,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在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原则上,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应该增加“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平衡”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及时、便民”原则。对于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应通过增加申请人“三需要”的说明义务,完善滥用申请权的判断标准等方法予以解决,对于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则要求义务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名、责”三个要素,同时公安机关可以将信息公开的部分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行使;在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上,要全面梳理公安信息,进行分类处置,需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公开例外的规定,建立信息公开例外保护机制;在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程序方面加强公安执法信息公开的信息化建设;在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监督上,在监督主体方面要加强内外两支监督队伍的建设;在监督方式上要灵活多样,采取多种监督手段相结合,还要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考核指标,细化考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