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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融物特性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之独特使之得到广泛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专列一章加以规定,包括融资租赁的概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租赁物的归属和租金构成等问题。但纵观《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融资租赁登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分别自2014年和2016年起开始实施,这两部司法解释均对物的转让、相关法律关系的认定等做出规定,对本文探讨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均有启示和指导作用,本文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设想也离不开这两部司法解释的支持。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构建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必要性问题,该部分对租赁物的定义和范围、租赁物所有权的制度风险以及登记制度不可缺少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讨论,并通过考察我国实际案例,讨论登记公示对保护出租人所有权和协调善意取得的作用,用以证明登记制度的特殊实践效果和价值。文章第二部分回顾国内外的文献资料,考察美国的相关交易实践和法律制度,并将国内外的现状进行比较思考,进而归纳出构建我国登记制度可资借鉴的要点。第三部分提出中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想,从实体内容和形式要求分别入手,对登记主体、登记内容、主管机关审查等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尝试界定查询义务主体的范围。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概述本文设想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希望本文提出的制度构想能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