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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多个优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赴美国上市,主要因为采用了双重股权结构或者类双重股权结构,如何让优质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国内投资者共享,是国内证券市场一直考虑的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一定程度上放开了规定,香港交易所从2018年4月底开始接受同股不同权的企业上市,证监会也在2019年1月30日公布了科创板试点的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的企业采用特殊股权结构。但是有学者认为双重股权结构使得创始人能够绝对控制公司的同时也增加了代理成本,一旦上市,可能会损害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学者认为双重股权结构如果能够搭配相应的制度也能够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美国是双重股权结构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采用该股权结构的企业也较多,相应的配套制度也较为完善。Facebook是美国高新技术企业里市值排名前十的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企业,为了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Facebook除了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外还附加了不可撤销的代理投票权协议,进一步增加创始人的投票权,使得创始人能够对企业实现绝对控制,但也放大了双重股权结构提升企业效益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之间的矛盾。本文主要在介绍了Facebook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其股权结构,先对其上市之后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然后在分析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出发点和利益相关的基础上,阐述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并利用之前分析的经营成果的结论辅助分析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实现路径。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即双重股权结构赋予了创始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由于创始人股东与普通股东在投资目的、资源投入和风险承担等方面的不同,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持能够维护个性的企业文化、提高管理层抗压能力、贯彻长期发展战略以及提高决策效率,进而提升企业价值,最终间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后将我国采用较为典型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阿里巴巴和京东的股权结构与Facebook进行比较分析,结合美国的相应的制度措施,提出在现有双重股权结构的政策建议。本文具体采用了案例分析法、事件研究法等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对Facebook的分析得到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因其存在的某些作用机制可以通过提升企业价值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并非是有些学者所认为的对中小投资者不利。但是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机制发挥,还需要相应的外在的监管进行配合,既包括对企业的监督,也包括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和完善事后救济机制,从制度上降低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