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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权理念深入人心的当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享有社会救助权应予确认。该项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权,权利主体的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国家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应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国家义务的积极履行,另一方面在国家违反义务时应予救济,救济途径应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