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heonezha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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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要通过认真评估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做出加大对违法行为處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如何通过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成为我国环境法制领域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熟悉环保的人都知道,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一经不少了,除了《环境保护法》这项基本法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另外还有10多部关于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这些法律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者要给予处罚。然而,中国的环境质量并没有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而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在整体上还有所恶化。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不容忽视的是,在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要比守法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成本的2%。既然违法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排污企业肯定就要选择违法,而不会守法。
  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原因分析
  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原因主要有立法和执法两方面。
  (一)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部分环保法律法规偏“软”,环境执法底气不足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除建设项目外),在环境执法中,大量污染企业要通过限期治理来完成,而逾期不能完成污染治理的,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而是给了各级政府。一些地方政府为追逐经济硬指标,往往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土政策”,放弃污染治理要求,任其污染泛滥,结果是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环境得不到改善,老百姓抱怨,环保部门对执法进行不到底束手无策。
  2.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
  排污收费标准低,对由于违法行为导致的超标行为没有惩罚性的规定。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普遍低于治理成本,不符合“排污费标准应当高于治理成本”的环境经济学原理,难以起到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作用,反而使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购买所谓的“排污权”。对于由于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超标行为,没有规定按照超标倍数缴纳排污费,只是依据上一个收费时段的收费情况进行加倍处罚,与企业的污染事实脱钩。污染重的企业上一套污染物处理装置,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每吨废水的处理成本一般在1至2元,加上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这笔巨额开支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主来说决不会轻易投人。对于中小企业受生产规模、技术力量、资金等因素限制,当污染防治成本超过其获得的经济效益时,更加无力进行污染治理。
  (二)执法原因分析
  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也是造成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重要原因,不能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后不能依法严肃处理,处理决定不能执行到位,使得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更加突出。
  1.环保执法人员少,执法手段落后,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目前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缺乏。据2007年统计,全市纳入环保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有上千家,而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一线环境执法人员只有100人左右,平均每个执法人员续监管10多家企业,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排污单位往往抱侥幸心理,违法一般不会发现,发现也不过是罚款了事,环境违法的风险低,也是造成环境违法成本低的原因。
  2.行政处罚有时执行不到位
  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非常有限,手段偏软。虽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了环保部门对于排污单位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等,但是对于排污单位不履行停产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只能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届满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起码是作出处罚决定两个月后。如果碰上地方法院搞地方保护,环保部门的有关处罚决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二、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对策建议
  (一)通过完善立法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针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的权利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应增加了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 ,让污染者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 ,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加强环保执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1.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环境监察机构的设施,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较多,执法任务繁重的,逐步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编制。环保部门加大日常巡查的频次,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是引进先进的监控手段。在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专项实施实时联网,实施24小时监控。
  2.想方设法降低排污单位守法的成本。
  提高违法成本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们守法。因此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社会还应当创造条件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守法成本低了,相比之下,违法成本就高了。应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企业的环境行为,加大对环保产业、清洁生产研发的投入。研制出更多既经济又实用的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健全奖励制度,对自觉进行污染治理、且卓有成效的单位及个人应加大奖励或给予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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