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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明慧同志在《档案管理》2013年第2期上发表了《信息时代医院档案保护体系的建立》一文(以下简称“衡文”),文章从依据信息时代特点建立医院档案保护体系的意义、档案保护体系建设的具体步骤、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的原则和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于衡明慧同志的多数观点,我表示认同,但衡明慧同志文中有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表述存在错误。
“衡文”在阐述建立医院档案保护体系的意义时有这样一段表述:“医疗设备档案和专利医疗技术都有一定的保密性,这是档案保护系统的重点保护内容。而医疗病例档案中涉及的患者私人信息更是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而不得侵害的,基于电子档案查询平台建立的医院档案保护系统可以有效避免秘密信息泄露问题。”从这段文字来看,我国应该已经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医疗病例档案中涉及的患者私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不受侵害。
但笔者通过对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http://search.chinalaw.gov.cn/search2.htm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spp.gov.cn/)、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pkulaw.cn/cluster_call_form.aspx?menu_item=law
“衡文”在阐述建立医院档案保护体系的意义时有这样一段表述:“医疗设备档案和专利医疗技术都有一定的保密性,这是档案保护系统的重点保护内容。而医疗病例档案中涉及的患者私人信息更是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而不得侵害的,基于电子档案查询平台建立的医院档案保护系统可以有效避免秘密信息泄露问题。”从这段文字来看,我国应该已经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医疗病例档案中涉及的患者私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不受侵害。
但笔者通过对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http://search.chinalaw.gov.cn/search2.htm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spp.gov.cn/)、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pkulaw.cn/cluster_call_form.aspx?menu_item=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