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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中具有绝对优势的项目。基于地理标志立法不完善,保护历史短,知识不普及等方面的原因,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政府引导,加大宣传,加强商业道德建设和人才培养,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强化企业的维权意识等措施可以加以解决。
[关键词] 地理标志 问题 对策
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别商品来源地,表明商品特定品质与商品来源地独特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直接关系的商业性价值标志。这种商业性价值标志所标示的产品是同类商品中的名、优、特、精产品。我国需要保护其地理标志的商品比比皆是。自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保护地理标志以来,地理标志工作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效果开始显现,个别地方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哈密大枣地理标志获得注册保护后,销售价格由过去每公斤30多元上涨到130元,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钱袋子。烟台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各地假冒情况明显减少,市场占有率、销量明显增加。但面对我国众多需要保护的地理标志,上面提到的只是初见成效的个别案例。从资料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急待解决。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深入,我国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地理标志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理标志被作为商品通用名称造成地理标志的淡化
商品通用名称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没有使用的地域性限制,任何人在必要时都可以使用。当地理标志过于驰名而没有保护,或者被滥用过渡不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就会造成地理标志被当作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我国有许多历史悠久响誉中外的地理标志就被当作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大理石、龙井茶、哈密瓜、安徽宣纸、漳州芦柑。基于地理因素而独具特色的产品,一旦地名与特色产品名被当作一个整体,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性便丧失,任何人的使用都不会受到限制。
(2)地理标志被作为普通商标注册造成地理标志的垄断
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由某一地域内的相关经营者共同拥有,主要用来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来源地。而普通商标注册后便成为注册人的专有财产,由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主要用来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生产经营者。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都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但地理标志主要表明商品来源于何地,而普通商标主要表明商品来源于何人。
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尽然人为地采取手段以达到专有地理标志的目的。“水井坊”是四川全兴股份公司的商标,2001年12月水井坊酒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其保护范围为:以成都市水井街、牛王庙、土桥为核心,包括成都市府河、南河的交汇处及延伸区域。为达到独占“水井坊”地理标志的目的,全兴股份公司下属的水井坊公司已经将这块地皮全部买下。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享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人实际上为同一人,显然背离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宗旨。
(3)地理标志被滥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
地理标志是一个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标志。借助地理标志可以使消费者对同类商品的品质有一个基本判断。我国地理标志被任意使用甚至滥用的情况比较严重,如“五常大米”原产于五常市安家乡,现在整个五常市乃至绥化地区生产的大米均自称为五常大米。甚至A地经营者为了利益注册使用B地地理标志,非但使用地理标志的目的难以达到,还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
(4)地理标志所标识商品质量下降造成地理标志自身价值减损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是同类产品中的佼佼者,其生产加工应严格遵守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但我国许多企业为追求眼前利益,不但不重视技术投入以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而且一味扩大产量,忽视产品质量和特色。
2.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理标志管理的双轨制,增加了管理成本,造成管理的混乱
依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按照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给予保护和管理;依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给予保护和管理。地理标志管理的这种双轨制反映出我国已经意识到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中的长项,急需给予保护,各部门都在争管理权限,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
(2)地理标志的管理、引导力度存在明显的地方性差异
目前,我国浙江、山东、陕西、四川、河南、新疆、湖南、江苏、宁夏、青海、吉林、广东、河北、黑龙江等省份非常重视地理标志对其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而这些省份的地理标志注册数量多,地理标志使用效果好。如浙江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浙江省的“绍兴酒”,到2007年6月,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最多的省份也是浙江,已有63个之多。相对而言,其他省份这方面的工作略显逊色,有些省份至今还没有申请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3)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历史短,对地理标志开始登记,注册,授权的积极保护历史更短。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总体上看可以概括为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缺乏基础性的数据资料,管理水平低缺乏经验。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业协会发展滞后、企业追逐短期利益、地理标志知识不够普及、商业道德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方面的原因。
1.地理标志是一种蕴涵巨大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标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擅自使用、滥用、冒用、独占地理标志无非都是为了利益、为了生存、为了竞争。但这种使用的结果,一方面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2.我国相关法律存在漏洞
我国《商标法》第10条最后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己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但对县级以下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并无限制性规定。
3.地理标志知识不够普及
我国民众特别是工商业的许多经营者对地理标志及其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不了解地理标志是一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将货源标记、商标、地理标志混为一谈。许多经营者没有树立起保护自己所处地域地理标志的意识。
4.商业道德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理标志作为蕴涵巨大商业利益的标志,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往往不顾商业道德的约束,而假冒,擅自使用,甚至独占地理标志。这时候就需要加强商业道德建设。
5.地理标志在我国受保护的历史短,管理不力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短,迄今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蕴涵量丰富,但对它的保护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6.我国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滞后
一般情况,地理标志是由专业协会、集体组织或者对产品质量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授权给具备使用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并监督使用者的产品质量。但由于目前我国该类组织发展滞后,有些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就由地方政府充当,造成政府职能的越位。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地理标志管理保护中的作用非常大,其发展滞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服务功能,也是造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一个原因。
三、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急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立法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首先,通过立法统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标记符号。其次,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对地理标志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方式,明确地理标志注册的条件、程序,使用规则;注册管理机关及其职权;侵权及其例外;法律责任等问题。
2.加大宣传工作,加快人才培养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基本知识的宣传,使地理标志的自发使用转变为注册后的保护性使用,增强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其次,地理标志保护专业性很强,需要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快人才培养,有助于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3.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理标志的普查工作,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蕴藏量的基本信息尚属缺如。因此,我国应开展地理标志的普查工作,掌握我国地理标志资源,把握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总体状况,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4.明确地理标志的的行政管理机关,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由两个机关行使地理标志管理权,造成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混乱、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冲突等严重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我国地理标志的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权,为我国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5.大力发展我国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强化其职责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见显著。因此,要加强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一方面,强化对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的分类指导。另一方面,强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和监督功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核心问题是保证并提高产品质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
参考文献:
[1]敖瑜:《“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
[2]《全国地理标志工作研讨会在新疆召开》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242&bm=sbyw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P739
[4]王笑冰:《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和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5]杨忻李淼:《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P202
[6]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P760
[7]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写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第323页
[8]李宗长:《推进商品地理标志刻不容缓》[N].《新华日报》, 2006年9月20日
[关键词] 地理标志 问题 对策
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别商品来源地,表明商品特定品质与商品来源地独特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直接关系的商业性价值标志。这种商业性价值标志所标示的产品是同类商品中的名、优、特、精产品。我国需要保护其地理标志的商品比比皆是。自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保护地理标志以来,地理标志工作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效果开始显现,个别地方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哈密大枣地理标志获得注册保护后,销售价格由过去每公斤30多元上涨到130元,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钱袋子。烟台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各地假冒情况明显减少,市场占有率、销量明显增加。但面对我国众多需要保护的地理标志,上面提到的只是初见成效的个别案例。从资料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急待解决。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深入,我国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地理标志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理标志被作为商品通用名称造成地理标志的淡化
商品通用名称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没有使用的地域性限制,任何人在必要时都可以使用。当地理标志过于驰名而没有保护,或者被滥用过渡不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就会造成地理标志被当作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我国有许多历史悠久响誉中外的地理标志就被当作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大理石、龙井茶、哈密瓜、安徽宣纸、漳州芦柑。基于地理因素而独具特色的产品,一旦地名与特色产品名被当作一个整体,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性便丧失,任何人的使用都不会受到限制。
(2)地理标志被作为普通商标注册造成地理标志的垄断
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由某一地域内的相关经营者共同拥有,主要用来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来源地。而普通商标注册后便成为注册人的专有财产,由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主要用来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生产经营者。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都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但地理标志主要表明商品来源于何地,而普通商标主要表明商品来源于何人。
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尽然人为地采取手段以达到专有地理标志的目的。“水井坊”是四川全兴股份公司的商标,2001年12月水井坊酒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其保护范围为:以成都市水井街、牛王庙、土桥为核心,包括成都市府河、南河的交汇处及延伸区域。为达到独占“水井坊”地理标志的目的,全兴股份公司下属的水井坊公司已经将这块地皮全部买下。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享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人实际上为同一人,显然背离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宗旨。
(3)地理标志被滥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
地理标志是一个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标志。借助地理标志可以使消费者对同类商品的品质有一个基本判断。我国地理标志被任意使用甚至滥用的情况比较严重,如“五常大米”原产于五常市安家乡,现在整个五常市乃至绥化地区生产的大米均自称为五常大米。甚至A地经营者为了利益注册使用B地地理标志,非但使用地理标志的目的难以达到,还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
(4)地理标志所标识商品质量下降造成地理标志自身价值减损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是同类产品中的佼佼者,其生产加工应严格遵守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但我国许多企业为追求眼前利益,不但不重视技术投入以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而且一味扩大产量,忽视产品质量和特色。
2.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理标志管理的双轨制,增加了管理成本,造成管理的混乱
依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按照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给予保护和管理;依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给予保护和管理。地理标志管理的这种双轨制反映出我国已经意识到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中的长项,急需给予保护,各部门都在争管理权限,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
(2)地理标志的管理、引导力度存在明显的地方性差异
目前,我国浙江、山东、陕西、四川、河南、新疆、湖南、江苏、宁夏、青海、吉林、广东、河北、黑龙江等省份非常重视地理标志对其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而这些省份的地理标志注册数量多,地理标志使用效果好。如浙江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浙江省的“绍兴酒”,到2007年6月,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最多的省份也是浙江,已有63个之多。相对而言,其他省份这方面的工作略显逊色,有些省份至今还没有申请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3)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历史短,对地理标志开始登记,注册,授权的积极保护历史更短。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总体上看可以概括为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缺乏基础性的数据资料,管理水平低缺乏经验。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业协会发展滞后、企业追逐短期利益、地理标志知识不够普及、商业道德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方面的原因。
1.地理标志是一种蕴涵巨大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标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擅自使用、滥用、冒用、独占地理标志无非都是为了利益、为了生存、为了竞争。但这种使用的结果,一方面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2.我国相关法律存在漏洞
我国《商标法》第10条最后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己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但对县级以下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并无限制性规定。
3.地理标志知识不够普及
我国民众特别是工商业的许多经营者对地理标志及其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不了解地理标志是一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将货源标记、商标、地理标志混为一谈。许多经营者没有树立起保护自己所处地域地理标志的意识。
4.商业道德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理标志作为蕴涵巨大商业利益的标志,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往往不顾商业道德的约束,而假冒,擅自使用,甚至独占地理标志。这时候就需要加强商业道德建设。
5.地理标志在我国受保护的历史短,管理不力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短,迄今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蕴涵量丰富,但对它的保护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6.我国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滞后
一般情况,地理标志是由专业协会、集体组织或者对产品质量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授权给具备使用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并监督使用者的产品质量。但由于目前我国该类组织发展滞后,有些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就由地方政府充当,造成政府职能的越位。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地理标志管理保护中的作用非常大,其发展滞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服务功能,也是造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一个原因。
三、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急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立法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首先,通过立法统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标记符号。其次,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对地理标志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方式,明确地理标志注册的条件、程序,使用规则;注册管理机关及其职权;侵权及其例外;法律责任等问题。
2.加大宣传工作,加快人才培养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基本知识的宣传,使地理标志的自发使用转变为注册后的保护性使用,增强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其次,地理标志保护专业性很强,需要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快人才培养,有助于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3.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理标志的普查工作,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蕴藏量的基本信息尚属缺如。因此,我国应开展地理标志的普查工作,掌握我国地理标志资源,把握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总体状况,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4.明确地理标志的的行政管理机关,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由两个机关行使地理标志管理权,造成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混乱、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冲突等严重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我国地理标志的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权,为我国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5.大力发展我国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强化其职责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见显著。因此,要加强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一方面,强化对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的分类指导。另一方面,强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和监督功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核心问题是保证并提高产品质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
参考文献:
[1]敖瑜:《“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
[2]《全国地理标志工作研讨会在新疆召开》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242&bm=sbyw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P739
[4]王笑冰:《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和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5]杨忻李淼:《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P202
[6]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P760
[7]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写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第323页
[8]李宗长:《推进商品地理标志刻不容缓》[N].《新华日报》, 20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