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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介绍,简要陈述了年终奖发放过程中的“盲区”现象,并进行了原因分析,列出了垒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及“盲区”示意表,介绍了各盲区临界点的计算方法和过程,最后就如何规避“盲区”提出了筹划建议。
关键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盲区;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1-71-03
临近年底,又到了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员工总是希望单位发的年终奖越多越好,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多发年终奖,所获得的收入反而会减少,在几大极端情况下,单位多发一块钱,员工则将多缴纳几百、几千、甚至上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由于年终奖计税存在的“盲区”现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减掉三险一金后的收入-3500元
注:3500元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2、从下表中查询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查询表
3、月度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一:某公司职员在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为9000元,减掉3500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纳税所得额5500元。相对应的税率位于第3档为20%,因此其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
4、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甲全年奖金12000元,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乙全年奖金36000元,36000÷12=3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甲、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均为2900元,2900-3500(费用扣除标准)=(差600元);甲全年奖金12000元,12000-600:11400元,11400÷12=950元。适用税率仍为3%,速算扣除数仍为0:乙全年奖金36000元,36000-600=35400元,35400÷12=2950元,适用税率仍为10%,速算扣除数仍为105。以上主要是为了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如:甲全年奖金12000元,12000x3%-0=360元:乙全年奖金36000元,36000×10%-105:3495元。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
如:甲、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均为2900元,2900-3500(费用扣除标准)=(差600元);甲全年奖金12000元,(12000-600)×3%-0=342元;乙全年奖金36000元,(36000-600)×5%-105=1665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年终奖纳税过程中出现的怪象
在发放年终奖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年终奖发放越多的员工,最终获得的实际收入却越少的怪象。
例二:假设领导发给员工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0元,而领导认为小李比小张工作更加努力。年终奖比小张多发500元,即为18500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兀)。
小张的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额)180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540元。小张实得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
小陈的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额)18500×(适用税率)10%一(速算扣除数)105=1745元。小陈实得收人为:18500—1745=16755元
由此可见,本来领导给小陈的年终奖较同事小张多发了500元,但最终小陈工资卡上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却比小张少705元。
例三:假设刘总的年终奖为960000元,马总的年终奖为960001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两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是:
刘总:960000÷12=80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960000×35%-5505=330495元,税后所得629505元。
马总:960001÷12≈80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45%、13505。应纳税额=960001×45%-13505=418495.45元。税后所得541505.55元。
最终结果,马总年终奖比刘总多1元,但税后所得却反而比刘总少87999.45元。
例四:假设梁某的月工资高于3500元,领导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扣除个税后梁某工资卡的实际收入为17460元;如果领导为其发放年终奖为19283.33,虽然领导认为为梁某多发了1283.33元,但实际上扣除个税后梁某工资卡的实际收入仍为17460元,与领导发18000元年终奖没有区别。
为什么会出现以上列举的所得与税负不匹配的现象?主要就是因为存在“速算扣除数”导致的“盲区”。“盲区”,也称“无效区间”,是指因为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在该区间会出现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即称“盲区”或者“无效区间”,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使得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盲区”现象 会时有发生。一旦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就会出现“盲区”现象;不过,当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f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据测算,目前共有六个“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具体如下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及“盲区”示意表,以第一个“盲区”[18001元,19283.33元]为例: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实际收入17460元。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实际得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元。如果年终奖为18000元以上,按税率为10%进行计算,如果税后实际收入仍为17460元。假设该年终奖为A元,根据计算公式有:A-(A×10%-105)=17460元,经计算可得A等于19283.33元,即第一个肓区的临界点。同理可以计算出后五个盲区的临界点。
以第三个“盲区”[108001元,114600元1为例:10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20%,应纳税21045元,税后实际收入86955元。但若年终奖增加1元到10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25%,应纳税上升到25995.25元。结果。税后实际得到的年终奖只有82005.75元。即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4949.25元。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根据以上的介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避开“盲区”。从个人所得税筹划角度考虑,年终奖发放的“最佳数额”为各“盲区”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根据计算出来的临界点,个人年终奖在18000元(含)以下的,纳税额不会超过540元,也不用担心“盲区”: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18001元以上。落在了六个“盲区”之间,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这时,可以从两种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从企业的角度,应考虑选择发放年终奖的金额小于而尽可能接近“最佳数额”,将多余的部分当做其他福利转移给员工,减少因交税引发的损失;从个人角度,如果企业发放的年终奖落入了“盲区”之间,可以把超出年终奖发放的“最佳数额”的部分捐赠出去,这样自己实得的奖金不会“缩水”同时还做了善事。
除了年底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刻意扣牢“最佳数额”发奖金外,还应该在平时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来规避这些陷阱。比如某员工年收入为120000元,以前是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个税11985元;但如果把方案调整为每月发放工资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全年收入只需交个税6435元,员工实际收入将增加5550元。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在工资和年终奖的税率之间做好测算平衡,哪块适用的税率高就相应减少哪块的收入,像原方案60000元年终奖的税率是20%,工资的税率才3%,所以可以考虑减少年终奖,增加工资,从而降低个人全年的整体税负。
四、结论
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年终奖在高出“盲区”区间的起点不多的时候,将年终奖调减至该“盲区”区间的起点以下,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同时还应该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和平衡来降低个人全年的整体税负。
关键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盲区;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1-71-03
临近年底,又到了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员工总是希望单位发的年终奖越多越好,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多发年终奖,所获得的收入反而会减少,在几大极端情况下,单位多发一块钱,员工则将多缴纳几百、几千、甚至上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由于年终奖计税存在的“盲区”现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减掉三险一金后的收入-3500元
注:3500元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2、从下表中查询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查询表
3、月度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一:某公司职员在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为9000元,减掉3500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纳税所得额5500元。相对应的税率位于第3档为20%,因此其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
4、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甲全年奖金12000元,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乙全年奖金36000元,36000÷12=3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甲、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均为2900元,2900-3500(费用扣除标准)=(差600元);甲全年奖金12000元,12000-600:11400元,11400÷12=950元。适用税率仍为3%,速算扣除数仍为0:乙全年奖金36000元,36000-600=35400元,35400÷12=2950元,适用税率仍为10%,速算扣除数仍为105。以上主要是为了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如:甲全年奖金12000元,12000x3%-0=360元:乙全年奖金36000元,36000×10%-105:3495元。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
如:甲、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均为2900元,2900-3500(费用扣除标准)=(差600元);甲全年奖金12000元,(12000-600)×3%-0=342元;乙全年奖金36000元,(36000-600)×5%-105=1665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年终奖纳税过程中出现的怪象
在发放年终奖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年终奖发放越多的员工,最终获得的实际收入却越少的怪象。
例二:假设领导发给员工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0元,而领导认为小李比小张工作更加努力。年终奖比小张多发500元,即为18500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兀)。
小张的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额)180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540元。小张实得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
小陈的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额)18500×(适用税率)10%一(速算扣除数)105=1745元。小陈实得收人为:18500—1745=16755元
由此可见,本来领导给小陈的年终奖较同事小张多发了500元,但最终小陈工资卡上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却比小张少705元。
例三:假设刘总的年终奖为960000元,马总的年终奖为960001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两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是:
刘总:960000÷12=80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960000×35%-5505=330495元,税后所得629505元。
马总:960001÷12≈80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45%、13505。应纳税额=960001×45%-13505=418495.45元。税后所得541505.55元。
最终结果,马总年终奖比刘总多1元,但税后所得却反而比刘总少87999.45元。
例四:假设梁某的月工资高于3500元,领导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扣除个税后梁某工资卡的实际收入为17460元;如果领导为其发放年终奖为19283.33,虽然领导认为为梁某多发了1283.33元,但实际上扣除个税后梁某工资卡的实际收入仍为17460元,与领导发18000元年终奖没有区别。
为什么会出现以上列举的所得与税负不匹配的现象?主要就是因为存在“速算扣除数”导致的“盲区”。“盲区”,也称“无效区间”,是指因为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在该区间会出现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即称“盲区”或者“无效区间”,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使得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盲区”现象 会时有发生。一旦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就会出现“盲区”现象;不过,当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f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据测算,目前共有六个“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具体如下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及“盲区”示意表,以第一个“盲区”[18001元,19283.33元]为例: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实际收入17460元。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实际得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元。如果年终奖为18000元以上,按税率为10%进行计算,如果税后实际收入仍为17460元。假设该年终奖为A元,根据计算公式有:A-(A×10%-105)=17460元,经计算可得A等于19283.33元,即第一个肓区的临界点。同理可以计算出后五个盲区的临界点。
以第三个“盲区”[108001元,114600元1为例:10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20%,应纳税21045元,税后实际收入86955元。但若年终奖增加1元到10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25%,应纳税上升到25995.25元。结果。税后实际得到的年终奖只有82005.75元。即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4949.25元。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根据以上的介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避开“盲区”。从个人所得税筹划角度考虑,年终奖发放的“最佳数额”为各“盲区”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根据计算出来的临界点,个人年终奖在18000元(含)以下的,纳税额不会超过540元,也不用担心“盲区”: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18001元以上。落在了六个“盲区”之间,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这时,可以从两种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从企业的角度,应考虑选择发放年终奖的金额小于而尽可能接近“最佳数额”,将多余的部分当做其他福利转移给员工,减少因交税引发的损失;从个人角度,如果企业发放的年终奖落入了“盲区”之间,可以把超出年终奖发放的“最佳数额”的部分捐赠出去,这样自己实得的奖金不会“缩水”同时还做了善事。
除了年底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刻意扣牢“最佳数额”发奖金外,还应该在平时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来规避这些陷阱。比如某员工年收入为120000元,以前是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个税11985元;但如果把方案调整为每月发放工资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全年收入只需交个税6435元,员工实际收入将增加5550元。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在工资和年终奖的税率之间做好测算平衡,哪块适用的税率高就相应减少哪块的收入,像原方案60000元年终奖的税率是20%,工资的税率才3%,所以可以考虑减少年终奖,增加工资,从而降低个人全年的整体税负。
四、结论
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年终奖在高出“盲区”区间的起点不多的时候,将年终奖调减至该“盲区”区间的起点以下,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同时还应该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和平衡来降低个人全年的整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