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被害人视角略谈刑事司法的可能及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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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被害人权益保护作为现代司法中的重要议题,意义重大。研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对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被害人保护的现状以及刑事司法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上局限性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司法机关在立法、司法中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被害人保护;刑事司法;局限性;可能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全球经济化浪潮的冲击下,传统的思想理念不断受到震动与质疑,反思逐渐成为社会思想发展的主流。各个领域内不同的利益群体都在不断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及诉求。在刑事司法领域,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兴起了一门新的独立学科——刑事被害人学(Victimolog)[1],被害人保护问题进入司法研究者的视野,也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关注的一个重点。现代社会作为人的社会,对人本身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这是刑事被害人学兴起的源头,也是对人权保护最好诠释之一。
  被害人一直以来是现代刑事司法中被忽视的弱势群体,作为犯罪事件中最大损失者与直接受害者,却一直得不到法律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不得不说,这不仅是我们立法上的缺失,同时也是刑事司法的局限性所致。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注重对犯罪者的定罪和量刑考究,但是对于犯罪事件中最大损失者被害人却没有一套相应的保护体系,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被害人无疑是不公平且让人心痛的。因此,“尊重被害人,考虑他们的需要”逐渐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关注解决犯罪问题的新视角[2]
  一、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对被害人保护现状分析
  学术界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现状:
  自从“被害人保护学”兴起并进入我国之后,就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可以说,在理论方面,我们毫不懈怠,进步突出,例如切实加强保护被害人权益,明确了对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是在如何保护、基于何种理论保护的问题上却分歧颇多,一种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一种是将被害人置于证人或者“刑事第三人”的角度加以保护,不管是哪种,都在不同程度上改善了当前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地位,但是,这些观点却局限于理论,甚少能应用于实践,
  笔者认为,我国的被害人理论研究更多的局限于抽象的被害人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权利提升,这些研究虽然对于被害人保护有一定作用,但是仍没有从制度上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在实践中,对被害人保护的不足的表现。
  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目标虽然已经包含了被害人追究犯罪行为人取得赔偿的愿望,但是在实践中实现保护被害人利益,建立被害人保护机制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目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保护刑事犯罪受害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害人地位的失落
  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秩序,包括被害人利益在内的个人利益也从属于国家利益。因此,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究与惩罚成了刑事司法诉讼中的关键,被害人利益保护是国家垄断公诉下的附带保护利益。这就造成了以国家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在这个模式中,被害人成了一个被动的客体,在公诉中既不享有独立诉权,也无权有效参与诉讼程序,地位失落。
  (二)被害人的需求无法得到全面满足
  被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通常都会有复仇和赔偿心理,在传统司法模式中,对犯罪人的制裁或许可以使被害人的复仇情感得到宣泄,但是在受害补偿方面,却显得苍白无力,被害人的物质、身体损伤以及精神创伤经常得不到修补,同时也会因为犯罪人能力不足或者不愿意赔偿等无法得到补偿,这种阴影和影响即使犯罪人受到刑事制裁也无法消除。
  (三)传统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加剧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
  在传统司法模式中,被害人一直作为指证犯罪人罪行的证人出现在法庭中,二者基本上是处于敌对与隔离的状态,犯罪人很少有机会理解或者面对他们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真正影响,无形中弱化了犯罪人给他人带来伤害的歉疚心理,而且,诉讼程序中的辩解、指证较量也将二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对于被犯罪行为伤害,需求道歉补偿的被害人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这种对抗诉求模式也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我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局限
  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害人保护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构建上的局限性
  霍华德·泽尔曾言,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有三个:一是行为触犯的是什么法律?二是谁实施的行为?三是行为实施者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理[3]?从这三个问题可以看出,现代刑事司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犯罪者、犯罪行为制裁三方面,追求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却忽视了犯罪行为中地位最弱势也最重要的被害人。这是刑事司法在架构上无法形成对被害人保护的第一个局限性。
  (二)价值取向上的局限性
  迄今为止,国家一直都是犯罪行为的定义者,在司法解决被害人与加害人纠纷的同时,司法也体现了国家的利益诉求。这种诉求包含着社会性,体现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与国家所推崇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一种集体利益或者社会整体利益。国家通过立法以及司法制裁,达到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的司法制裁,已经变成了国家机关司法机构与被告人之间的交锋,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下降,实质性的生存空间变小,对于被害人利用法律武器实现“复仇”的权利,无形中造成了一种新的侵害。虽然法律的目的表面看来是惩治犯罪,但是通过惩治犯罪完成稳定社会秩序的目标才是它存在的终极目的,只有通过维持社会秩序进而实现维持国家统治稳定,才是千年来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刑事法律的这个明确目的决定了它的重点职能放在犯罪行为制裁上,对于被害恢复,显得力不从心。不得不说,这是刑事司法诉讼中无法避免的第二个局限。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局限性
  被害人保护学的研究与发展使得关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也逐渐增多,尤其是欧美各国,在实践上尝试颇多。在不少国家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有得到改善的迹象,参与诉讼的空间变大,进而使得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被害人已然取得了刑事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在笔者看来,这完全是一种美妙的误解。各国所做的仅仅是保障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等获得尊重,减少诉讼过程带给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而已,对于被害人的刑事控诉权却完全没有涉及,而这个,才是被害人真正在刑事诉讼中所需要和渴求的权利。以美国2004年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为例,该法共强调了被害人的八项权利:安全保障权、获得通知权、参与程序权、听取意见权、与检察官进行商议的合理权、获得完全及时赔偿的权利、避免不合理的程序延误的权利、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及人格尊严和隐私受到尊重的权利。从这项法律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害人真正能影响诉讼权利只有程序参与权和听取意见权,然而,这两项权利中还涉及一个小小的制约条件,即除法庭有收到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定被害人在该法庭听到别人的证言后证言发生实质性改变[4]。这个条件的出现,说明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利受到了严格限制,最终也只能流于表面。虽然国内学者认为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已经具有主体地位,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样受制约的权利的存在,对于法庭的客观裁决完全没有实质性影响,恐怕只能起到安慰被害人心理的作用。对于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来说,这种实践中的局限,是第三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不管是刑事司法本身的局限性抑或是现代司法诉讼程序的改善,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都只能是杯水车薪,力不从心,想来,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的路途将是漫长且艰难的。不过,虽然此路艰险,却不妨碍我们寻找另外的道路来实现这个目的。
  三、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可能性
  想要在刑事司法制度内实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在现阶段看来是困难且漫长的,但是“条条大路通罗马”,这不影响我们寻找其他的道路来完成这个目的,虽然可能最终及不上在刑事司法体制内实现这个目的的效果,但是对于现在严峻的被害人保护现状而言,也是聊胜于无了。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它与法律与社会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何构建一个有效、良性的犯罪被害保护制度,不仅仅局限于刑法领域,还涉及了社会制度体系的改善。
  在司法上,转变原先以“制裁”为主的处理观念,形成“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5]。法律的制裁作用固然能使被害人感到安慰,但是侵害已经造成,并不会简单消失,所以制裁后对被害人的保护、安抚以及补偿非常重要,不仅仅是关注被害人物质上与肉体上所受的伤害,更要的是安抚精神上的创伤。有调查结果表明,在80%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同程度的患上了心理疾病,精神创伤普遍存在。尤其是大家所熟知的强奸案中,被害人每在诉讼中重复一次被侵害过程,就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原本已经受到严重侵害的心理创伤,所以,观念上转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仅仅是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这个群体,更是对整个社会未来所有可能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保护与补偿。法律不可能完全平复因为犯罪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创伤,刑事诉讼最多仅能在合乎刑罚目的的范围内满足需求,但是在与社会政策的互动与协调中,就有可能实现这个目的。
  建立恢复性的司法模式。随着被害人保护意识的深化普及,在现代司法制度中,一种新型刑事法治模式——恢复性司法悄然兴起,虽然根基尚待稳固,但是这种概念的提出,就已经说明了一些问题。在这种新型的刑事法制模式中,它强调多方力量的共同联合作用,国家、社会、法律以及个人都将在这个模式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将原本以制裁为中心的司法过程转化为一种恢复被害人伤痛的治愈过程。这种合作型犯罪应对机制,正是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最好写照。这种机制将刑事纠纷解决的中心的由国家与犯罪者变为被害人,正是前面我们所谈到的给予被害人控诉权,给予他们实质性的生存空间的清晰阐释。虽然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的应用尚待很久,但是不可置否,这已经是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一道曙光。
  加大社会力量的投入,建立起对受害人补偿的社会援助机制。被害人保护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也要依赖社会力量的投入。在国家司法框架内无法做到的事情,在社会体制框架内却不是没有实现的可能,通过社会力量与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相信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困难。现代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与体制上完善化,对于保障救济方面的社会援助,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四、小结
  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我们的努力研究与实际实践,虽然无法确保这个问题解决的时间,但是纵观国内国外,确实有很多学者与权益保护人员在不断努力。不管是为了社会的发展与和谐,还是为了保护社会中“人”的未来,我们都将在这条道路上孜孜不倦地进行探索,为保护机制的建立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1993,(5).
  [2]赵国玲.中国被害人学研究的兴起与发展[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5).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13.
  [4]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杜,2002.
  [5]刘东根.犯罪被害人地位的变迁及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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