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社会存在一个秩序根基,即自然法,它不是人所设计,也不因人更改或废除。自然法体现于人类社会的传统、道德、习俗之中,也与人的良心相适应。自然法永恒不变,超然威严。人订的法规适应它便可以持续,违逆它则必废弃。自然法是奥秘的真理,需要人们竭力探索、认知。宗教、信仰是认识自然法的重要渠道。一个以自然法为归依的社会秩序才是和谐的法治秩序,而以理性建构主义为归依的秩序则是动荡的人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