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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法律也肯定耕地是生态条件较好的土地。但现有耕地征收制度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土地征收补偿费也未考虑耕地的生态价值。同时,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本位,也未对耕地征收制度形成制约。耕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必须确认耕地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律地位,明确征收耕地的目的是高于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公共利益,同时建立耕地转用生态补偿机制,抑制随意征收耕地的行为,防止征收导致耕地生态功能丧失,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