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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涉及上海社保资金案等严重问题被中纪委立案查处,再次把人们的视线聚焦到了百姓的活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上。上海社保资金案的核心人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指使上海市社保局下属的企业年金中心,一共向福禧投资拆借36.5亿元,但4年间福禧只归还了2亿元,尚欠年金中心34.5亿元。长达八年任职上海劳动和社保局局长的祝均一是上海上百亿养老基金的掌管人,多年来一直被视为“社保专家”,在社保基金管理中常有“创新”之举,“保值增值”的姿态极为高尚。然而真正的“创举”却是十足的腐败,数额之巨,震惊全国。
我国在近年来建立社保体制的过程中,一直推行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以期解决往昔由企业“现收现付”引致的巨大养老金支付缺口和激励不足等问题。然而,随着积累的增加,围绕社保基金的违规犯法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且大量发生在地方社保系统。相关违法违规案件从2001年以来便屡有报道,此前,有湖南郴州贪官李树彪先后44次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超1亿元,多次前往澳门赌场大肆挥霍;有广东8亿元社保基金遭违规挪用,数亿元基金无法回收的情况,等等。从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社保局长会议和社保基金监督座谈会上传出消息,七年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达160多亿元。那么多的款项,一夜之间,或成为别人暴富起家的资本,或成为贪官污吏挥霍的对象,或莫名其妙地付之东流,其根源何在?一个地方的社保基金总量多大?存在哪里?由谁管理?安全与否?投向何处?收益如何?增值了还是亏损了?太多问题,平民百姓既无权过问,也无力查究。有人打过比方,从筹集来的那一刻起,社保资金就进入了一个与外界隔离的暗室,这个暗室,只有少数人有钥匙,他们什么时候开锁,取了多少,给了谁,外界都不得而知。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台盟中央在一份关于“建立社保基金监督机制”的提案中,道出了“社保基金”运行失范的严峻现实:从整体看,社保基金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的处理仍然无法可依,容易发生监管不严,造成基金被挪用、流失,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提案所议,观其核心,是四个字:无法可依。截至目前,我国对于社保基金的运作管理,基本上是依照一个部门规章——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不但法律位阶低,而且其中规定比较粗糙、过于原则化。比如,办法规定了“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但理事会如何产生,由什么人组成,却只字未提。不难想像,如果相关制度足够健全,能够细致地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社保基金的投向也不会那么随意和神秘,祝均一也不敢一掷千金——达到32亿元之巨了。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最危险的权力,它本身就是对国家和公民权益的潜在威胁。规范用权与监督并重,是有限政府和法治建设的要义。这一点上做得好不好,会反映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上。在发生巨额社保基金被违规挪用案之后,广东立即出台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明确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可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实际上,上海市也早已出台了《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但为什么没有防止祝均一腐败案的发生,值得反思,它既跟“权大于法”依然盛行有关,也跟“法”对“权”的约束与监督太弱有关。
在国外,社保法制化早已完成,但在国内,社保立法一直进展缓慢。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早已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目前尚缺乏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险法,以对社会保险的项目、待遇标准、基金筹措和运营、管理体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对社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及其安全实施监督。
图:陆小弟 编辑:陈畅鸣

我国在近年来建立社保体制的过程中,一直推行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以期解决往昔由企业“现收现付”引致的巨大养老金支付缺口和激励不足等问题。然而,随着积累的增加,围绕社保基金的违规犯法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且大量发生在地方社保系统。相关违法违规案件从2001年以来便屡有报道,此前,有湖南郴州贪官李树彪先后44次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超1亿元,多次前往澳门赌场大肆挥霍;有广东8亿元社保基金遭违规挪用,数亿元基金无法回收的情况,等等。从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社保局长会议和社保基金监督座谈会上传出消息,七年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达160多亿元。那么多的款项,一夜之间,或成为别人暴富起家的资本,或成为贪官污吏挥霍的对象,或莫名其妙地付之东流,其根源何在?一个地方的社保基金总量多大?存在哪里?由谁管理?安全与否?投向何处?收益如何?增值了还是亏损了?太多问题,平民百姓既无权过问,也无力查究。有人打过比方,从筹集来的那一刻起,社保资金就进入了一个与外界隔离的暗室,这个暗室,只有少数人有钥匙,他们什么时候开锁,取了多少,给了谁,外界都不得而知。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台盟中央在一份关于“建立社保基金监督机制”的提案中,道出了“社保基金”运行失范的严峻现实:从整体看,社保基金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的处理仍然无法可依,容易发生监管不严,造成基金被挪用、流失,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提案所议,观其核心,是四个字:无法可依。截至目前,我国对于社保基金的运作管理,基本上是依照一个部门规章——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不但法律位阶低,而且其中规定比较粗糙、过于原则化。比如,办法规定了“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但理事会如何产生,由什么人组成,却只字未提。不难想像,如果相关制度足够健全,能够细致地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社保基金的投向也不会那么随意和神秘,祝均一也不敢一掷千金——达到32亿元之巨了。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最危险的权力,它本身就是对国家和公民权益的潜在威胁。规范用权与监督并重,是有限政府和法治建设的要义。这一点上做得好不好,会反映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上。在发生巨额社保基金被违规挪用案之后,广东立即出台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明确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可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实际上,上海市也早已出台了《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但为什么没有防止祝均一腐败案的发生,值得反思,它既跟“权大于法”依然盛行有关,也跟“法”对“权”的约束与监督太弱有关。
在国外,社保法制化早已完成,但在国内,社保立法一直进展缓慢。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早已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目前尚缺乏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险法,以对社会保险的项目、待遇标准、基金筹措和运营、管理体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对社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及其安全实施监督。
图:陆小弟 编辑:陈畅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