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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利用赔命价解决诉讼纠纷的做法,成为私下处理“人命案”、“伤害案”的法外法。命价问题给社会治安、民族团结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利影响。对命价问题的历史渊源、特点、弊端和社会危害性以及遏止赔命价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赔命价 渊源 特点 弊端
民族地区的法律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巩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近年来,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十分棘手的问题,赔偿“命价”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利用赔命价解决诉讼纠纷的做法,成为私下处理“人命案”、“伤害案”的法外法。这种同社会主义法制根本不相容的做法,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给青海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利影响。现就陪命价问题的历史渊源、特点、弊端和社会危害性以及遏止赔命价的对策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赔命价的弊端和社会危害性
有人认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通过赔偿命价的途径,能够达到消除积怨、化解矛盾和息事宁人的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特殊功效。我认为这种做法只不过是暂时缓和矛盾的权益之机,表面上看他虽然平息了势大,但他对社会治安影响更大,对社会危险性也更多。
(一)赔偿命价,与我国现行法律背道而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都应该是统一的,这是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前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而赔命价则是以部落习惯法制度与国家的刑事法律相对立,相抵触,是法外之法,破坏了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另外,赔命价这种部落习惯法在藏区的实行,导致因民族不同而不同罚,同罪被异罚以及因犯罪者的身份、地位条件不同可以不同罚的弊端,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赔偿命价严重千扰着司法机关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法今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这是一条规律。但青海牧区赔命价这种传统的做法给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阻力,且己成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拌脚石。例如在侦查环节上,当命案或重大伤害案件发生后,案件当事人双方首先考虑的不是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送被告人归案,而是邀请活佛或头人调停解决如何赔偿命价。由于不报案,侦查机关无从知晓发案情况,更谈不上立案。有的虽然接到报案,但由于发案现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使公安机关赶到发案地时,原始现场经过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破坏,早已荡然无存,罪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按当地的话说,不能在“一只羊身上剥下两张皮”,即赔偿“命价”后,再不能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往往畏罪潜逃。在检察环节上,由于有的案件的主要犯罪证据已经灭失而无法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或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出现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羁押期限等现象。在审判环节上,由于当事人双方在私下达成协议,以联名求授,集体请愿等方式向审判机关施加压力,以已赔偿“命价”为由要求从轻处理,对未达到赔偿数额的则要求从重处罚。甚至漫骂审判人员和冲击司法机关。1999年6月,青海省黄南州法院在审理同仁县年都乎村发生的一起伤害案件时,因未满足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该村聚集了30余人在法院办公楼走廊内静坐了一天,严重地影响和千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三)赔偿“命价”导致一些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给政府的扶贫工作增加了新的负担
封建时代,赔偿“命价”曾使一些牧户家畜丧失殆尽而身为奴隶,或被驱逐出部落,流放边远艰苦地区。历史发展到二十一世纪,这种陈规陋习非但没有消亡,反而蔓延的范围越来越广,价格也突飞猛涨。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至2000年底,尽青海黄南州就发生各种赔“命价”的事件41起,赔偿命价款累计达200余万元。赔偿数额由起初的几千元猛涨到十几万元。如1999年1月29日青海省河南县城集贸市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犯罪嫌疑人昂科、扎科故意伤害致死扎西端智,被害人家属从加害方索取实物及现金计人民币12万元,作为折抵赔命价款。有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只能卖掉房子、牛、羊或向亲戚朋友们借,甚至以货款偿还。一人出事,株连一片,给很多家庭造成无法正常生活和生产,甚至背井离乡。如1993年2月23日,青海同仁县年都乎乡村民先巴扎西用刀刺中索南本大腿,致股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先巴扎西当日被抓,第二天被害人亲属聚集多人将先巴扎西及其亲戚仁青东智、周果的房子拆掉二十多间,并在先巴扎西及亲属已赔偿被害方3万8千元的情况下,胁迫村委会做出了将三家赶山村庄的决定。这不仅增加了赔偿者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而且产生了愈来愈多的贫困户、无畜户,如此赔偿“命价”只能增加政府的扶贫压力。
(四)赔偿“命价”不利于犯罪分子认真服法
多数在牧区土生土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把自己争取宽大,予以从轻处理的希望寄托在赔偿金钱的多少上,有一种赔了“命价”一切了事或重罪可以轻判,轻罪可以不判的心理。当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判决后,他们感到不可思议,总认为自己既受了罚,又挨了打,吃了双重苦头。
二、遏止赔“命价”陋习的几点思考
针对赔命价的弊端和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加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摒弃封建陈规陋习,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稳定压倒一切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赔命价的社会危害性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没有稳定的局面,什么事也干不成。赔命价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旧的制度或习惯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治问题。对此绝不能等闲视之,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去加深理解,当好父母官,明确任何地方势力或非法组织都无权削弱政法机关这个国家机器。政法机关要以正压邪,理直气壮,把关心群众、为人民服务贯穿到实际执法工作中。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有的放矢,积极稳妥地引导、教育广大群众,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和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切实加强党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禁宗教干预司法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健全寺院管理的约束机制,教育僧人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主管部门,尤其是处在基层第一线的县、乡领导要经常深入寺院,宗教活动点了解情况,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他们真正做到爱国爱教爱家乡,要定期听取寺院的情况汇报,掌握僧人思想动态,在保护一切正常宗教活动的前提下,加强对僧侣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在严守僧规戒律的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禁止赔偿 “命价”的规定或决定,并将这些决定或规定译成当地语言文字,下发至乡村一级,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象搞专项治理那样,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力戒图形式,走过场。教育引导群众,要从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实际状况出发,从就事论事到就事论理,以正面教育为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通过他们的观察、思考,验证,把他们从传统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旧习惯,旧做法带来的恶果,懂得今后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一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出现提倡或幕后操纵居中调解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道理。
(四)对强行索赔“命价”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绳之以法
该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绝不姑息迁就,绝对不能任其发展和蔓延,要把杜绝赔“命价”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订立目标责任书,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将它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只有齐抓共管,锲而不舍,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赔命价。
(五)立足本地实际,加快地方立法
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为了禁止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参与、支持、策划或煽动索赔“命价”活动,2000年4月,青海黄南州委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禁止赔偿“命价”的决定》。《决定》首先指出赔“命价”是民族地区沿用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旧习惯作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州范围内坚决杜绝赔“命价”现象的发生,并对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应纳入法定程序。虽然《决定》尚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为今后加快地方立法首开先路,值得借鉴。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将赔偿“命价”现象的本质、内容与形式及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的处罚,解决的方法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层层呈报立法机关批准执行,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加快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总上所述,“赔命价”问题是青海地区社会治安问题的一大隐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引起立法机关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充分利用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使赔命价问题得到有效的遏制。
参考文献:
【1】恰贝•次旦平措,《西藏历代法规选编》,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5月出版;
【2】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
【3】张济民,《渊源流近一藏族部落习惯法规及案例辑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
【4】张济民,《寻根理枝一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
【5】张济民,《诸说求真一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
【6】《青海检察》,1999年第3期。
【7】《青海检察》,2003年第3期。
【8】青海黄南州委,《关于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禁止赔偿“命价”的决定》,2000年4月。
【关键词】赔命价 渊源 特点 弊端
民族地区的法律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巩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近年来,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十分棘手的问题,赔偿“命价”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利用赔命价解决诉讼纠纷的做法,成为私下处理“人命案”、“伤害案”的法外法。这种同社会主义法制根本不相容的做法,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给青海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利影响。现就陪命价问题的历史渊源、特点、弊端和社会危害性以及遏止赔命价的对策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赔命价的弊端和社会危害性
有人认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通过赔偿命价的途径,能够达到消除积怨、化解矛盾和息事宁人的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特殊功效。我认为这种做法只不过是暂时缓和矛盾的权益之机,表面上看他虽然平息了势大,但他对社会治安影响更大,对社会危险性也更多。
(一)赔偿命价,与我国现行法律背道而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都应该是统一的,这是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前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而赔命价则是以部落习惯法制度与国家的刑事法律相对立,相抵触,是法外之法,破坏了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另外,赔命价这种部落习惯法在藏区的实行,导致因民族不同而不同罚,同罪被异罚以及因犯罪者的身份、地位条件不同可以不同罚的弊端,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赔偿命价严重千扰着司法机关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法今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这是一条规律。但青海牧区赔命价这种传统的做法给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阻力,且己成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拌脚石。例如在侦查环节上,当命案或重大伤害案件发生后,案件当事人双方首先考虑的不是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送被告人归案,而是邀请活佛或头人调停解决如何赔偿命价。由于不报案,侦查机关无从知晓发案情况,更谈不上立案。有的虽然接到报案,但由于发案现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使公安机关赶到发案地时,原始现场经过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破坏,早已荡然无存,罪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按当地的话说,不能在“一只羊身上剥下两张皮”,即赔偿“命价”后,再不能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往往畏罪潜逃。在检察环节上,由于有的案件的主要犯罪证据已经灭失而无法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或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出现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羁押期限等现象。在审判环节上,由于当事人双方在私下达成协议,以联名求授,集体请愿等方式向审判机关施加压力,以已赔偿“命价”为由要求从轻处理,对未达到赔偿数额的则要求从重处罚。甚至漫骂审判人员和冲击司法机关。1999年6月,青海省黄南州法院在审理同仁县年都乎村发生的一起伤害案件时,因未满足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该村聚集了30余人在法院办公楼走廊内静坐了一天,严重地影响和千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三)赔偿“命价”导致一些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给政府的扶贫工作增加了新的负担
封建时代,赔偿“命价”曾使一些牧户家畜丧失殆尽而身为奴隶,或被驱逐出部落,流放边远艰苦地区。历史发展到二十一世纪,这种陈规陋习非但没有消亡,反而蔓延的范围越来越广,价格也突飞猛涨。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至2000年底,尽青海黄南州就发生各种赔“命价”的事件41起,赔偿命价款累计达200余万元。赔偿数额由起初的几千元猛涨到十几万元。如1999年1月29日青海省河南县城集贸市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犯罪嫌疑人昂科、扎科故意伤害致死扎西端智,被害人家属从加害方索取实物及现金计人民币12万元,作为折抵赔命价款。有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只能卖掉房子、牛、羊或向亲戚朋友们借,甚至以货款偿还。一人出事,株连一片,给很多家庭造成无法正常生活和生产,甚至背井离乡。如1993年2月23日,青海同仁县年都乎乡村民先巴扎西用刀刺中索南本大腿,致股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先巴扎西当日被抓,第二天被害人亲属聚集多人将先巴扎西及其亲戚仁青东智、周果的房子拆掉二十多间,并在先巴扎西及亲属已赔偿被害方3万8千元的情况下,胁迫村委会做出了将三家赶山村庄的决定。这不仅增加了赔偿者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而且产生了愈来愈多的贫困户、无畜户,如此赔偿“命价”只能增加政府的扶贫压力。
(四)赔偿“命价”不利于犯罪分子认真服法
多数在牧区土生土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把自己争取宽大,予以从轻处理的希望寄托在赔偿金钱的多少上,有一种赔了“命价”一切了事或重罪可以轻判,轻罪可以不判的心理。当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判决后,他们感到不可思议,总认为自己既受了罚,又挨了打,吃了双重苦头。
二、遏止赔“命价”陋习的几点思考
针对赔命价的弊端和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加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摒弃封建陈规陋习,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稳定压倒一切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赔命价的社会危害性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没有稳定的局面,什么事也干不成。赔命价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旧的制度或习惯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治问题。对此绝不能等闲视之,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去加深理解,当好父母官,明确任何地方势力或非法组织都无权削弱政法机关这个国家机器。政法机关要以正压邪,理直气壮,把关心群众、为人民服务贯穿到实际执法工作中。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有的放矢,积极稳妥地引导、教育广大群众,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和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切实加强党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禁宗教干预司法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健全寺院管理的约束机制,教育僧人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主管部门,尤其是处在基层第一线的县、乡领导要经常深入寺院,宗教活动点了解情况,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他们真正做到爱国爱教爱家乡,要定期听取寺院的情况汇报,掌握僧人思想动态,在保护一切正常宗教活动的前提下,加强对僧侣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在严守僧规戒律的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禁止赔偿 “命价”的规定或决定,并将这些决定或规定译成当地语言文字,下发至乡村一级,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象搞专项治理那样,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力戒图形式,走过场。教育引导群众,要从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实际状况出发,从就事论事到就事论理,以正面教育为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通过他们的观察、思考,验证,把他们从传统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旧习惯,旧做法带来的恶果,懂得今后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一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出现提倡或幕后操纵居中调解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道理。
(四)对强行索赔“命价”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绳之以法
该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绝不姑息迁就,绝对不能任其发展和蔓延,要把杜绝赔“命价”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订立目标责任书,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将它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只有齐抓共管,锲而不舍,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赔命价。
(五)立足本地实际,加快地方立法
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为了禁止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参与、支持、策划或煽动索赔“命价”活动,2000年4月,青海黄南州委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禁止赔偿“命价”的决定》。《决定》首先指出赔“命价”是民族地区沿用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旧习惯作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州范围内坚决杜绝赔“命价”现象的发生,并对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应纳入法定程序。虽然《决定》尚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为今后加快地方立法首开先路,值得借鉴。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将赔偿“命价”现象的本质、内容与形式及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的处罚,解决的方法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层层呈报立法机关批准执行,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加快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总上所述,“赔命价”问题是青海地区社会治安问题的一大隐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引起立法机关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充分利用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使赔命价问题得到有效的遏制。
参考文献:
【1】恰贝•次旦平措,《西藏历代法规选编》,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5月出版;
【2】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
【3】张济民,《渊源流近一藏族部落习惯法规及案例辑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
【4】张济民,《寻根理枝一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
【5】张济民,《诸说求真一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
【6】《青海检察》,1999年第3期。
【7】《青海检察》,2003年第3期。
【8】青海黄南州委,《关于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禁止赔偿“命价”的决定》,200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