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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平等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转型时期化解劳资矛盾、解决劳资冲突的最低成本且最为有效的方式。本文对于平等协商制度主要存在的立法、合同内容和协商级别、工会的职能等问题,相应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 平等协商 劳资关系 劳资矛盾
作者简介:金红梅,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45-02
一、推行平等协商的必要性
平等协商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是解决劳资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平等协商制度的推行也变得尤为重要。平等协商制度对于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所谓平等协商是指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与企业管理方就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平等协商的活动。在西方国家称为集体谈判,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等协商的权利属于集体劳权,而不属于个别劳动者权利。我国的劳动立法一直以来主要关注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与规范,关于平等协商制度只做原则性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劳资纠纷已成为主要的社会经济矛盾之一,传统的以个别劳动关系为核心调整劳资关系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因此,必须广泛推行平等协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平等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平等协商制度经过了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有关平等协商的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的劳动立法过于注重规定个别劳动者的权利内容,缺少个别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程序规定和对于劳动者团体权利的保护规定。由于集体劳动关系反映劳动者团体与企业雇主之间的关系,在工业化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然而,我国有关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立法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也差。我国有关平等协商的劳动法条款规定,职工与企业只是“可以”签订集体合同,按照法理上的理解,“可以”只是一种任意性的概念,劳资关系主体可以有作为,也可以不作为。这说明企业一方可以拒绝职工一方有关签订集体合同的诉求。可以说,目前我国有关平等协商的立法几乎是一个空白,劳动立法存在很多不足与缺陷。
(二)合同内容缺乏针对性、平等协商的适用范围过窄
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合同内容针对性差,对劳资关系的协调起不到明显作用。集体合同中的大部分条款照抄现有法律条文,而很少涉及到如劳动合同续订、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没有将劳资双方的实质性矛盾纳入到平等协商的范围,使平等协商程序流于形式。另外,我国平等协商的适用范围过窄,目前只实行企业一级的平等协商,单凭这一级别的平等协商方式远不能解决劳资关系的所有问题。例如,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问题,应当有一个产业或者行业的统一标准,不能只由一个企业单独决定,而且,当企业工会与资方力量悬殊,无法进行平等协商时,可以借助地方或行业的平等协商解决劳资纠纷。
(三)工会力量薄弱,平等协商难以施行
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制定工会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组织工会,克服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与强势的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进行平等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工会组建率很低,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没有设置工会,就算设立工会的企业,其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很差。在一些企业中,党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厂长兼任工会主席,甚至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老板娘担任工会主席的现象日益突出,工会组织在体制上完全隶属于企业。这种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现状,使工会丧失了独立的自我人格,导致劳动者对工会组织不太信任,发生劳资纠纷不愿找工会组织处理。
三、完善我国平等协商制度的对策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认为,我国平等协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制定统一的《平等协商法》,为平等协商的有效运行提供法律支持
面对我国日益深刻的劳资冲突,仅仅依靠《集体合同法规定》等部门规章,已无法满足有效协调劳资关系的现实需要。因此,国家应制定《平等协商法》,提高立法层次,确保平等协商制度的有效运行。为了加强平等协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首先,《平等协商法》应当明确规定有关平等协商的内容,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各项保险和福利水平、集体合同期限及变更和解除程序、争议处理办法、双方的法律责任等细节性的事项。其次,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资方具有回应工会提出平等协商要求的法定义务,修改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法规定》中有关任意性平等协商程序。另外,我国作为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应当履行赋予劳动者罢工权的承诺,这也为我国今后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规范集体合同内容,建立多层次的平等协商结构
由于我国集体合同内容过于原则化,导致集体合同内容雷同、照抄法律条文的现象,这对于集体合同双方主体无法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对此,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于在企业或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问题开展单项协商和签订单项合同;在企业一级的协商中,尤其是关于工资和定额的合同,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性质进行不同类别的协商。另外,运用多层次的平等协商结构,可以弥补因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而存在的企业一级协商制度的不足,这几乎是西方各国共同的作法。在我国目前的集体合同规定中,只规定了企业级别的平等协商,还没有建立起行业或产业层面的平等协商制度,存在着协商另一方主体雇主组织缺位的现象。因此,为了加快我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劳动立法应提升平等协商的层次,为平等协商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
(三)提高工会的地位,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
尽快转换工会职能,提高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使工会真正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与企业管理方进行平等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目前我国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不高,工会组织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发展并不均衡。我们要切实贯彻《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力度,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组织,为平等协商的有效运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其次,杜绝工会主席及其成员存在兼职现象。要改变企业党委书记或厂长兼任工会主席或者企业主的近亲属担任工会领导成员的现象,实行工会主席的直接选举方式,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自己满意的工会代表,减少企业的控制影响,提高工会的維权职能。再次,改变工会经费和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来源。要改变目前工会经费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企业支付的现象,改由工会成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举办的其他事业收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等来承担,从而摆脱工会对企业的依附,保持工会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田艳芳.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面临的问题.经济研究导刊.2007(4).
[2]杨萍.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
[3]高瑾.我国集体谈判法律制度构建障碍及克服设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4]高国梁.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企业发展.2010(10).
[5]宋湛.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关键词 平等协商 劳资关系 劳资矛盾
作者简介:金红梅,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45-02
一、推行平等协商的必要性
平等协商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是解决劳资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平等协商制度的推行也变得尤为重要。平等协商制度对于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所谓平等协商是指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与企业管理方就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平等协商的活动。在西方国家称为集体谈判,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等协商的权利属于集体劳权,而不属于个别劳动者权利。我国的劳动立法一直以来主要关注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与规范,关于平等协商制度只做原则性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劳资纠纷已成为主要的社会经济矛盾之一,传统的以个别劳动关系为核心调整劳资关系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因此,必须广泛推行平等协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平等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平等协商制度经过了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有关平等协商的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的劳动立法过于注重规定个别劳动者的权利内容,缺少个别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程序规定和对于劳动者团体权利的保护规定。由于集体劳动关系反映劳动者团体与企业雇主之间的关系,在工业化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然而,我国有关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立法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也差。我国有关平等协商的劳动法条款规定,职工与企业只是“可以”签订集体合同,按照法理上的理解,“可以”只是一种任意性的概念,劳资关系主体可以有作为,也可以不作为。这说明企业一方可以拒绝职工一方有关签订集体合同的诉求。可以说,目前我国有关平等协商的立法几乎是一个空白,劳动立法存在很多不足与缺陷。
(二)合同内容缺乏针对性、平等协商的适用范围过窄
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合同内容针对性差,对劳资关系的协调起不到明显作用。集体合同中的大部分条款照抄现有法律条文,而很少涉及到如劳动合同续订、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没有将劳资双方的实质性矛盾纳入到平等协商的范围,使平等协商程序流于形式。另外,我国平等协商的适用范围过窄,目前只实行企业一级的平等协商,单凭这一级别的平等协商方式远不能解决劳资关系的所有问题。例如,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问题,应当有一个产业或者行业的统一标准,不能只由一个企业单独决定,而且,当企业工会与资方力量悬殊,无法进行平等协商时,可以借助地方或行业的平等协商解决劳资纠纷。
(三)工会力量薄弱,平等协商难以施行
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制定工会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组织工会,克服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与强势的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进行平等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工会组建率很低,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没有设置工会,就算设立工会的企业,其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很差。在一些企业中,党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厂长兼任工会主席,甚至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老板娘担任工会主席的现象日益突出,工会组织在体制上完全隶属于企业。这种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现状,使工会丧失了独立的自我人格,导致劳动者对工会组织不太信任,发生劳资纠纷不愿找工会组织处理。
三、完善我国平等协商制度的对策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认为,我国平等协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制定统一的《平等协商法》,为平等协商的有效运行提供法律支持
面对我国日益深刻的劳资冲突,仅仅依靠《集体合同法规定》等部门规章,已无法满足有效协调劳资关系的现实需要。因此,国家应制定《平等协商法》,提高立法层次,确保平等协商制度的有效运行。为了加强平等协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首先,《平等协商法》应当明确规定有关平等协商的内容,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各项保险和福利水平、集体合同期限及变更和解除程序、争议处理办法、双方的法律责任等细节性的事项。其次,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资方具有回应工会提出平等协商要求的法定义务,修改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法规定》中有关任意性平等协商程序。另外,我国作为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应当履行赋予劳动者罢工权的承诺,这也为我国今后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规范集体合同内容,建立多层次的平等协商结构
由于我国集体合同内容过于原则化,导致集体合同内容雷同、照抄法律条文的现象,这对于集体合同双方主体无法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对此,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于在企业或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问题开展单项协商和签订单项合同;在企业一级的协商中,尤其是关于工资和定额的合同,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性质进行不同类别的协商。另外,运用多层次的平等协商结构,可以弥补因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而存在的企业一级协商制度的不足,这几乎是西方各国共同的作法。在我国目前的集体合同规定中,只规定了企业级别的平等协商,还没有建立起行业或产业层面的平等协商制度,存在着协商另一方主体雇主组织缺位的现象。因此,为了加快我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劳动立法应提升平等协商的层次,为平等协商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
(三)提高工会的地位,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
尽快转换工会职能,提高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使工会真正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与企业管理方进行平等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目前我国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不高,工会组织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发展并不均衡。我们要切实贯彻《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力度,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组织,为平等协商的有效运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其次,杜绝工会主席及其成员存在兼职现象。要改变企业党委书记或厂长兼任工会主席或者企业主的近亲属担任工会领导成员的现象,实行工会主席的直接选举方式,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自己满意的工会代表,减少企业的控制影响,提高工会的維权职能。再次,改变工会经费和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来源。要改变目前工会经费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企业支付的现象,改由工会成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举办的其他事业收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等来承担,从而摆脱工会对企业的依附,保持工会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田艳芳.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面临的问题.经济研究导刊.2007(4).
[2]杨萍.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
[3]高瑾.我国集体谈判法律制度构建障碍及克服设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4]高国梁.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企业发展.2010(10).
[5]宋湛.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