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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广泛落实,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案件出现,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供应商对于自己未中标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结合目前政府采购中的采购程序和实际案例不难发现,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受理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已签订的有争议的合同大概率不会被撤销,中标供应商被取消资格后维权困难,采购过程中评判标准模糊。其原因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有的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多采购案件作为采购方的政府部门并没有将供应商作为采购合同中的平等主体对待,导致供应商并没有实质上的救济权利。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