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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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调整如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12月1日前,按照以往《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使用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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