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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的本质是权利救济,强制执行权的本质是救济权。由于强制性救济方法的运用会引发个体权利保护与保障人权、保护经济的冲突,所以,在向权利人提供快速、有效、经济的强制执行工具的同时,通过制度性规范平衡保障义务人的基本人权,协调与保护经济之间的冲突,是强制执行法的基本价值。建立在救济权和平衡论基础上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是权利救济法,是平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