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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此体现出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鉴于是刑法新成立的罪名之一,本文拟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论证,既突显了依法惩治的罪责刑相应原则,也能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