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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海关总署对外公布了14家“黑名单”企业。2004年3月又对外公布了69家“红名单”、58家“黑名单”企业。今年又评定出139家进入“红名单”和68家进入“黑名单”的企业。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进出口环境。
红名单范围和标准
1.评定范围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型进出口企业(2005年扩大到所有企业)。
2.评定标准
被海关评定为适用A类管理;自2001年1月1日以来已通过海关稽查,模范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管理,进出口行为规范,在全国海关无走私、违规记录;同期在当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2002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
黑名单范围和标准
1.评定范围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评定标准
2001年度至今,被判走私罪并生效的。2000年度至今,走私案值超500万元,或连续走私2次以上,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事的,或虽有复议、诉讼但维持原决定的(2005年改为:违法行为发生在2002~2004年度)。
对列入“红、黑名单”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措施
“红、黑名单”将全部进入海关H883或H2000通关系统。
对“红名单”进出口企业在全国海关提供以下便利:
1.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
3.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列入“红名单”但不符合上述二项条件的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对“黑名单”进出口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1. 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2.是加工贸易企业的,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3.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4.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5.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6.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7.降为D类。
8.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等部门。
以上监管措施,可进一步解析为:
经进入“红名单”的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将优先派员到企业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此外,海关还将对其优先予以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免予化验企业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实施“先放后税”的便利措施(海关在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审结后先凭税款担保予以放行,随后企业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网上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以及提供其他便利措施。
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海关将对其重点监管,将其调整为D类管理,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降为D类前已经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对其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实行人工专业重点审核,且必须在在缴纳税款或提交足额税款担保后方可放行货物;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进出口环境。
红名单范围和标准
1.评定范围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型进出口企业(2005年扩大到所有企业)。
2.评定标准
被海关评定为适用A类管理;自2001年1月1日以来已通过海关稽查,模范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管理,进出口行为规范,在全国海关无走私、违规记录;同期在当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2002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
黑名单范围和标准
1.评定范围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评定标准
2001年度至今,被判走私罪并生效的。2000年度至今,走私案值超500万元,或连续走私2次以上,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事的,或虽有复议、诉讼但维持原决定的(2005年改为:违法行为发生在2002~2004年度)。
对列入“红、黑名单”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措施
“红、黑名单”将全部进入海关H883或H2000通关系统。
对“红名单”进出口企业在全国海关提供以下便利:
1.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
3.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列入“红名单”但不符合上述二项条件的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对“黑名单”进出口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1. 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2.是加工贸易企业的,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3.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4.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5.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6.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7.降为D类。
8.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等部门。
以上监管措施,可进一步解析为:
经进入“红名单”的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将优先派员到企业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此外,海关还将对其优先予以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免予化验企业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实施“先放后税”的便利措施(海关在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审结后先凭税款担保予以放行,随后企业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网上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以及提供其他便利措施。
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海关将对其重点监管,将其调整为D类管理,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降为D类前已经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对其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实行人工专业重点审核,且必须在在缴纳税款或提交足额税款担保后方可放行货物;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