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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的地理位置及生态环境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适用于黄河流域的生态补偿制度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析与其他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应当有所区别:补偿主体依照性质可划分为公主体和私主体,主体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也具有特殊性;补偿方式除生态补偿金外还应当结合产业扶持、技术补偿等多元化方式.构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应当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条例》,其次出台《黄河保护法》并设置生态补偿条款,最后出台配套司法解释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