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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法院审查认定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可以通过探究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变通证明对象等方法,合理分配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果被告能够说明其不具有制作或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关职责;或者被告自认其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即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被告能提供其已尽合理搜索义务却仍不能收集到涉案政府信息的证据,对原告的质疑能作出合理说明,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存在的;或者被告由于缺乏完备政府信息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