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无序性政治参与的积极影响

来源 :职业时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llydall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治参与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公民组成的团体,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参加社会政治生活,表达个人或集体的意愿,从而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政治规则和政策制定、实施过程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多数情况下都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的活动,但也包括那些以非常手段影响政府决策的非常态政治参与。中国农民作为公民拥有广泛的宪法权利,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造成农民自治权运转部分失灵,农民的个人或集体权益屡遭侵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部分地区的农民对秩序范围内难以有效解决的侵权问题,试探式地采取了一种超越现有国家法律框架的参与形式,如操纵和破坏选举,非法越级上访,未经许可进行静坐、请愿、抗议、游行、罢工等活动以及暴力冲突等。
  从现状分析,十几年来农民无序政治参与行为无论是发生的地域范围,还是发生的规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发了众多专家学者的理论思考。在学术研究中,一些学者对农民无序性政治参与采取了排斥态度,更多地是从社会负面效应上分析其结果的。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对于农民的无序性政治参与的行为和结果的评价,应放在特定时代背景下综合考察,在看到其政治负面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事件的一些积极影响。
  1.改变国家政治体制对农民的忽视,使农民从国家政治的边缘回归政治中心。中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无论在革命和建设时期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直居于政治活动的中心,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作为政治公民,农民普遍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较高的社会赞誉。进入转型期后,虽然农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政治舆论对于农业的重视也超乎寻常,但由于历史原因,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距的快速拉大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社会某些人的价值观扭曲,对于金钱和利己主义的追逐成为个人偏好,社会评价标准也随之倾斜。农民在经济领域与其他阶层的落差,使其对自己身份的社会评价降低,政治优越感消失,农民走到了政治的边缘而被政治体制所忽视。各地不断发生的农民无序政治参与事件使国家政权开始重新重视“三农”问题,农村多年的积压问题跨越式得到解决。1994年后连续出台农业减负政策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于2006年最终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加大农业补贴力度,2006年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对农村财政转移支付超千亿元,2007年全免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特别是2006年2月的“中央一号”文件已不是简单地增加农民收入,而是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三农”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宏伟蓝图,显示出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总之,无序政治参与方式的出现使国家不得不调整一成不变的政治管理模式,积极寻求兼顾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公共资源权威分配方式,加大对农民这一群体的关注力度,而农民则通过这种方式从政治边缘重新回到政治的中心,继续发挥政治主体的作用。
  2.农民获取了更多有序政治参与的知识和手段。现实中,农民无序性政治参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参与方式,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序中他们采用更多的方式是群访和越级访,一方面是他们对党和国家的上级政府充满信赖而对基层政府的推诿扯皮失去了耐心,另一方面是对法律的程序规定不了解。多次无序政治参与之后,他们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了自身政治参与的能力,他们在政治上变得越发成熟。目前已经有不少农民意识到政治的魅力和组织的重要性,学会了借助政治传媒的力量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并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总之,在无序政治参与中他们学会了更多的有序参与的知识,获知了更多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
  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警戒作用。无序性政治参与的对象是村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显示出农民对侵权主体的极大不满并要求依法维权的决心,可以说无序政治参与行为对农村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形成有力的监督和警戒作用,使之行为不会因缺乏监督而无所顾忌,从而有助于提高基层政权组织的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作为基层政权组织,不论出于对上负责还是对下负责的根本点,农民无序政治参与形式的出现以及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都是其执政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寻求化解良策,检点自身行为,反省行政行为是督促其走上依法执政轨道的最好良方。总之,这种政治参与行为会对某些基层政府形成强大的政治压力,警戒其不法行为和不规范行为,有助于调整国家、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
  4.对农民公民权的全面落实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农民作为一国公民,理应获得与其他阶级、阶层同等的政治和经济社会权利以及做人尊严。从法律意义上讲,长期以来对农民的户籍控制、农民子女教育权不平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欠缺以及强征农民土地等做法是有悖公民权平等原则的。由于农民的特殊身份,不论是立法还是政府决策,都忽视了农民首先是公民的身份认定,其公民权益存在欠缺。在此,消除农民无序政治参与的负面影响,应从农民公民权的立法和落实入手,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农民问题”。令人欣慰的是,农民公民权的落实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全国各地频出奇招落实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问题;按照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要在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年,国务院14部门组成6个调研组,分赴全国12个省市就户籍改革工作进行综合调研,户籍改革制度出台已是水到渠成;与此同时,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的政策也不断出台。可以说最大范围内落实农民公民权的政治举措,与农民无序政治参与行为应有一定的联系。
  5.推动国家有关公民政治自由权法律的修改和补充。研究中,许多学者列举的农民无序政治参与的行为,很大一部分是现代政治社会赋予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如信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这些均属于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范畴,现在之所以由“有序”发展为“无序”,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程序规定。国家对于公民信访和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有着严格的规定,不按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即被认定为无序行为。目前,简单地指责农民维权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秩序性是不可取的,应理性地思考我国法律在适应社会政治发展、体现宪法保护和扩大公民权利精神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欠缺。根据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不断出台新的法律、修改旧有法律,废止过时法律应是各国执政者都要面对的问题。毫无疑问,我国也存在某些法律的不适应性问题,如关于公民政治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关于政治自由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关于违宪监督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的法律亟需完善。通过有关公民政治权方面的法律修改和补充,对各种无序性政治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对某些行为,如上访、游行、示威等和平抗议行为可以通过放宽条件限制对其做出合法性解释,归属到有序行为中来,而对各种暴力冲突、报复、爆炸等无序行为无论其出于什么目的,基于怎样的原因都要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纵容。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必将使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走上法治的轨道,从而减少各类无序政治参与行为的发生。
  河北省社科联2006年《农民无序性政治参与积极意义研究》项目,批准号为200602039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其他文献
Maryma:Yunxiu Tea and Horse Ancient Road
Premier Li:No Worry About the Slowdown of China
期刊
教育部相继颁布的《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和《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都明确要求:英语教学要借助和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技术,采用新的教学模式。实现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