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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理论中,在承认国际法作用的前提下,存在着两种关于国际法的观念。一种观念以理想主义为代表,认为国际法应当是合目的的、道德的、代表进步和体现理性的;另一种观念表现在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等非理想主义理论中,认为国际法应建立在人的欲求和意志的基础上,以法的形式来平衡和调节彼此之间的利益。这两种观念的分歧实际上代表了自然法思想与实在法思想的对立。在格劳秀斯和康德的政治学说中,两种观念同时存在,由此形成了他们思想中的二元性,他们都以个体欲望为起点,以理性为归宿,因此,认为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格劳秀斯和康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