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由于资产减值计量属性的可选择性、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困难、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多样性、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等,资产减值政策可能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我国2006年颁布了新的资产减值准则,但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因此,建议不断修订和完善资产减值相关准则,增强可操作性;加强规范资产价值的计量;完善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制度;重视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基于机会主义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
【关键词】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 盈余管理
一、我国资产减值规范的演变
在我国1992年以前的会计核算中,从未考虑过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1992年颁发的“两则两制”(指《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中,首次提出了坏账准备概念。1998年,在《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发行H股和B股的公司计提“四项减值准备”,1999年上述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全体上市公司。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将减值准备增扩至八项,并将这八项减值损失列入不同的费用或损失科目。从整体上看,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规定散见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同时,一些规定未能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给报表编制者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使资产减值政策成为了许多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2006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即为修订的《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商誉的减值处理和披露等内容,新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贷款和应收账款等非衍生金融资产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可按资产组确定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
在我国目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形下,不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是现实的选择。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但降低了资产减值转回被滥用的可能。可以说,资产减值相关准则的制订和修订是一项重大变革,虽未能消除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但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仍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对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新资产减值规范实施的困境
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为企业的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而对于应收款项、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在有证据表明其再计量价值上升时,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仍然可以转回。可见新准则对盈余管理的遏制作用仍然有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境。
1、资产减值计量属性的可选择性
《企业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在多种计量属性中现值能否作为计量属性本身还值得商榷,对此有些学者提出了质疑。具体会计计量也存在可选择性,如投资性房产,准则规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选择历史成本计量,企业需要从这两种模式中选择其中一种。
除此之外,生物资产也有类似的规定,尽管准则规定了选择的条件,如选择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满足相应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取得,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些条件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较大空间。
2、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困难
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计量可收回金额涉及到公允价值与现值二个会计计量,而在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要准确地确定公允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从而确定可收回金额是相当困难的。虽然资产减值准则对这公允价值与现值如何取值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允价值的取得仍需要主观判断,它往往需多个部门协同认定,甚至需要企业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才能认定,远远超出了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
如通常情况下公允价值只能按资产减值准则第8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况且除企业根据准则规定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外,有些具体准则本身就规定对相关资产只能用公允价值计量,特别是金融工具,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套期工具以外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什么才是最佳信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判断。现值同样需要很多估计和判断,如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折现率的确定,这些量的估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客观性标准相对很少,这一方面可能使财务报表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很多方便。除确定可收回金额需要判断现值外,其他如固定资产准则涉及的分期付款价值的确定、弃置费用的计价等都需要确定现值,同样需要确定折现率,理论上的折现率仍然是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溢价,但资产特定风险溢价涉及很强的主观判断。
由此可见,在确定每一资产项目的可收回金额时需要大量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序,企业管理当局可以利用这种不确定性不提、少提或多提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
3、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
新准则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出单元”概念,而是引入了“资产组”与“资产组组合”的概念。尽管其中规定了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原则,并指出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保持一致性,不应随意变更。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的灵活多变增加了执行该准则的难度。
4、取消了商誉的摊销
对于商誉的摊销问题,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相对于其他资产,商誉这种特殊的资产,其减值测试更加困难。如果企业想虚增利润,即使商誉已经发生减值,当年也可能不再进行计提减值。
5、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多样性
资产减值的确认,可以按单个资产、资产类别或资产组等多种方式进行。而资产减值的确认方式不同,其结果也不同。国内外现行会计实务中,也常给企业一定的选择权,如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项目进行例外处理或灵活处理。但对于确定哪些项目是重要的,哪些项目是不重要的,操作中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又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多种方法可选择,而不同方法的选择在较短时期内对企业盈余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企业选择会计政策具有随意性,企业管理当局可以通过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调节利润。
6、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
在报表附注中对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的要求过于简单。企业往往只是披露计提的金额,而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对减值的评判方法及其理由,以及资产减值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等却未披露。这就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信息的不对称,阻碍了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监督。
三、提高资产减值规范实施效果的建议
由于新会计准则所带来的许多理念和操作与我国原会计准则和实务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面对这些实施过程中带来的诸多挑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面对,改进准则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不断修订和完善资产减值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
许多上市公司并未正确运用会计政策赋予的会计选择权,违背了资产减值相关规定的初衷,造成了资本市场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准则制定部门应根据我国市场环境的特点,不断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适当扩大规则导向的应用,谨慎赋予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减少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尽可能减少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增强可操作性,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短期内可以对资产减值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从而减少通过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
2、健全价格信息市场机制,规范资产价值的计量
由于我国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尚不完善,无论是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还是证券管理机构都很难获得公司各种投资、存货等资产当前合理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公布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依据,增强资产减值信息的公允性和客观性。比如,对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定期公布有代表性的资产的市场价格,全面详细地介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标准。相信此种做法对遏制上市公司通过计提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一定是利多弊少。
3、重视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
由于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具有内容特殊、金额较大、性质敏感、情况复杂等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凭其职业能力来计划和实施资产减值的审计工作,科学判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计提比例、计提条件、计提数额等方面的合理性,从而发表正确、合理、公允的审计意见。如有必要应当由专业理论知识比较扎实、执业经验较为丰富的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及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将评估和考核被审单位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制度与审查该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业务,分别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的重点内容。
具体包括: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算方法,索要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所依据的市价或其他数据及其资料来源。检查前后各期资产减值准备计算方法是否一致。复核资产减值准备各个项目计算的正确性,主要看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追溯调整等方面。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充分、恰当。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完备的审计程序对被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审计后发现,仍缺乏客观数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仍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就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加强对企业会计的监管
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间投资、筹资和贸易活动中的突出作用已日益凸显出来。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应加强会计的监管,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也只有政府才具有这种权威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以上市公司的“报表业绩”来配置资源,且多以“会计数字”(盈余指标)为标准,这就促使一些上市公司会出于自身的需要操纵利润,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不提、少提或多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巨额冲销,造成一些上市公司以“报表业绩”来代替“实质业绩”。
短期内作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对盈余管理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进行遏制。长期内,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方法,废除以盈余指标作为再融资的条件。
5、完善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制度
尽管有关会计规范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应予以说明,但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对大额计提、不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原因未作详细披露。因此,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必须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披露减值准备的计提程序与评判方法及对企业盈余的影响等,让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对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程序、金额是否合理。
对披露信息不充分的公司应责令其对年报中给公司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予以充分详细地说明,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达到制定资产减值政策的初衷。
6、建立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外部预警机制
证券监管机构要在监督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问题上与财政及政府审计部门等进行合理分工,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以便对企业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对于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不良记录的,或本期己披露的资产减值相关信息出现重大异常的,以及本期存在严重的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动机的企业,证监会应列为重点审计对象,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的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严惩措施,从而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形成较强的外部约束力。
四、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途径,但实施中也会出现一些与我国会计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结合实际继续完善会计准则,相关机构密切合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Z],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蒋义宏: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赵春光: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论“资产减值”准则的政策涵义[J],会计研究,2006(3).
[5]于瑾慧:资产减值会计政策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C],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关键词】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 盈余管理
一、我国资产减值规范的演变
在我国1992年以前的会计核算中,从未考虑过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1992年颁发的“两则两制”(指《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中,首次提出了坏账准备概念。1998年,在《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发行H股和B股的公司计提“四项减值准备”,1999年上述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全体上市公司。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将减值准备增扩至八项,并将这八项减值损失列入不同的费用或损失科目。从整体上看,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规定散见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同时,一些规定未能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给报表编制者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使资产减值政策成为了许多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2006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即为修订的《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商誉的减值处理和披露等内容,新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贷款和应收账款等非衍生金融资产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可按资产组确定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
在我国目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形下,不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是现实的选择。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但降低了资产减值转回被滥用的可能。可以说,资产减值相关准则的制订和修订是一项重大变革,虽未能消除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但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仍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对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新资产减值规范实施的困境
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为企业的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而对于应收款项、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在有证据表明其再计量价值上升时,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仍然可以转回。可见新准则对盈余管理的遏制作用仍然有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境。
1、资产减值计量属性的可选择性
《企业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在多种计量属性中现值能否作为计量属性本身还值得商榷,对此有些学者提出了质疑。具体会计计量也存在可选择性,如投资性房产,准则规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选择历史成本计量,企业需要从这两种模式中选择其中一种。
除此之外,生物资产也有类似的规定,尽管准则规定了选择的条件,如选择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满足相应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取得,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些条件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较大空间。
2、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困难
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计量可收回金额涉及到公允价值与现值二个会计计量,而在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要准确地确定公允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从而确定可收回金额是相当困难的。虽然资产减值准则对这公允价值与现值如何取值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允价值的取得仍需要主观判断,它往往需多个部门协同认定,甚至需要企业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才能认定,远远超出了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
如通常情况下公允价值只能按资产减值准则第8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况且除企业根据准则规定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外,有些具体准则本身就规定对相关资产只能用公允价值计量,特别是金融工具,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套期工具以外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什么才是最佳信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判断。现值同样需要很多估计和判断,如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折现率的确定,这些量的估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客观性标准相对很少,这一方面可能使财务报表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很多方便。除确定可收回金额需要判断现值外,其他如固定资产准则涉及的分期付款价值的确定、弃置费用的计价等都需要确定现值,同样需要确定折现率,理论上的折现率仍然是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溢价,但资产特定风险溢价涉及很强的主观判断。
由此可见,在确定每一资产项目的可收回金额时需要大量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序,企业管理当局可以利用这种不确定性不提、少提或多提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
3、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
新准则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出单元”概念,而是引入了“资产组”与“资产组组合”的概念。尽管其中规定了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原则,并指出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保持一致性,不应随意变更。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的灵活多变增加了执行该准则的难度。
4、取消了商誉的摊销
对于商誉的摊销问题,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相对于其他资产,商誉这种特殊的资产,其减值测试更加困难。如果企业想虚增利润,即使商誉已经发生减值,当年也可能不再进行计提减值。
5、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多样性
资产减值的确认,可以按单个资产、资产类别或资产组等多种方式进行。而资产减值的确认方式不同,其结果也不同。国内外现行会计实务中,也常给企业一定的选择权,如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项目进行例外处理或灵活处理。但对于确定哪些项目是重要的,哪些项目是不重要的,操作中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又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多种方法可选择,而不同方法的选择在较短时期内对企业盈余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企业选择会计政策具有随意性,企业管理当局可以通过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调节利润。
6、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
在报表附注中对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的要求过于简单。企业往往只是披露计提的金额,而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对减值的评判方法及其理由,以及资产减值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等却未披露。这就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信息的不对称,阻碍了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监督。
三、提高资产减值规范实施效果的建议
由于新会计准则所带来的许多理念和操作与我国原会计准则和实务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面对这些实施过程中带来的诸多挑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面对,改进准则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不断修订和完善资产减值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
许多上市公司并未正确运用会计政策赋予的会计选择权,违背了资产减值相关规定的初衷,造成了资本市场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准则制定部门应根据我国市场环境的特点,不断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适当扩大规则导向的应用,谨慎赋予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减少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尽可能减少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增强可操作性,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短期内可以对资产减值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从而减少通过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
2、健全价格信息市场机制,规范资产价值的计量
由于我国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尚不完善,无论是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还是证券管理机构都很难获得公司各种投资、存货等资产当前合理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公布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依据,增强资产减值信息的公允性和客观性。比如,对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定期公布有代表性的资产的市场价格,全面详细地介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标准。相信此种做法对遏制上市公司通过计提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一定是利多弊少。
3、重视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
由于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具有内容特殊、金额较大、性质敏感、情况复杂等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凭其职业能力来计划和实施资产减值的审计工作,科学判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计提比例、计提条件、计提数额等方面的合理性,从而发表正确、合理、公允的审计意见。如有必要应当由专业理论知识比较扎实、执业经验较为丰富的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及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将评估和考核被审单位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制度与审查该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业务,分别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的重点内容。
具体包括: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算方法,索要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所依据的市价或其他数据及其资料来源。检查前后各期资产减值准备计算方法是否一致。复核资产减值准备各个项目计算的正确性,主要看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追溯调整等方面。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充分、恰当。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完备的审计程序对被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审计后发现,仍缺乏客观数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仍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就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加强对企业会计的监管
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间投资、筹资和贸易活动中的突出作用已日益凸显出来。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应加强会计的监管,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也只有政府才具有这种权威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以上市公司的“报表业绩”来配置资源,且多以“会计数字”(盈余指标)为标准,这就促使一些上市公司会出于自身的需要操纵利润,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不提、少提或多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巨额冲销,造成一些上市公司以“报表业绩”来代替“实质业绩”。
短期内作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对盈余管理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进行遏制。长期内,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方法,废除以盈余指标作为再融资的条件。
5、完善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制度
尽管有关会计规范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应予以说明,但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对大额计提、不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原因未作详细披露。因此,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必须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披露减值准备的计提程序与评判方法及对企业盈余的影响等,让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对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程序、金额是否合理。
对披露信息不充分的公司应责令其对年报中给公司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予以充分详细地说明,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达到制定资产减值政策的初衷。
6、建立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外部预警机制
证券监管机构要在监督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问题上与财政及政府审计部门等进行合理分工,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以便对企业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对于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不良记录的,或本期己披露的资产减值相关信息出现重大异常的,以及本期存在严重的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动机的企业,证监会应列为重点审计对象,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的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严惩措施,从而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形成较强的外部约束力。
四、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途径,但实施中也会出现一些与我国会计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结合实际继续完善会计准则,相关机构密切合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Z],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蒋义宏: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赵春光: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论“资产减值”准则的政策涵义[J],会计研究,2006(3).
[5]于瑾慧:资产减值会计政策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C],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