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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日益加剧,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如何因势利导,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打造现代农业,已成为农业产业化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通过对南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进行分析,从基层工作实践的角度,提出几点工作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3179
1 目前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成效
据初步调查统计,截至2014年底,南安市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56709户,流转面积达4999.8hm2,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如下:
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资源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企业业主集中,形成连片专业规模经营,使农业与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接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维食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流转了洪濑镇4个村的土地56.83hm2,用于种植马铃薯、蔬菜等作物,并采用机械化耕作及钢化大棚、喷灌滴灌等农业设施,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普及和推广。通过土地流转,逐步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了農民收入。如码头镇东大村农民技术员张联财,流转了6.67多hm2土地,成立了“南安市码头东联农业科技示范场”,培育出了优质水稻—东联5号,2007年通过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南安、永春、莆田等地推广面积已达到33350hm2。
有利于推进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土地流转推动了土地、劳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出门在外的商人或者打工者能够安心经营,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其他行业转移,加快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2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土地流转概念不清
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混淆在了一起。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而非个人私有,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广大农民所获得的是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很多人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二者的区别。转让方法的原始性与出让方法的非法理性。实际上,转让基本上是一些外出务工或进了城的土地承包者将自己的土地无偿地交给亲朋好友或邻居耕种,还是1种自然耕种的小农经济状态。而所谓的出让大多数是将承包的土地一次性长期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这里有很多是变相的土地拍卖,与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法规相悖。土地流转的目的性不明确。加强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是推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集约化进程,提升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推进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它不是单纯地解决一下农村的土地抛荒,更不是为了建工厂、造房子,搞三产开发,但很多人的注意力恰恰在后者。一些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意义,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土地的合理流转对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土地流转工作缺乏正确引导。
2.2 土地经营收益水平低下
由于南安市属于丘陵地带,人多地少、农资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差,原始耕种土地经营收益低下,这既是农业发展的瓶颈,同时也为实行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发展机遇。
2.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是自发形成的,主要有转包、转让、出租、入股、土地互换、代管等几种形式,有很大一部分以口头方式来进行耕作权的转让与托付,即使有一些签署了有关的协议和合同,也缺乏必要的公证,或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和备案等手续,很不规范。随着广大农民对土地拥有权概念的觉醒,土地流转使用权、收益权方面的纠纷与争端必然不断出现,当发生纠纷时,调解起来往往十分被动,难度大。如果不在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上下功夫,将很难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地推进与发展。
2.4 土地流转供需信息不对称,流转市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市的土地流转工作主要是靠市、镇、村3级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加以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健全,缺乏规范的中介组织、咨询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还不适应土地流转的发展形式,造成有的地方土地闲置,想流转出去却找不到需求方;而一些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经营者却苦于找不到土地,大大阻碍了土地的流转。
3 加大力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3.1 明确土地流转的概念
目前,一部分已经进行流转的土地,存在着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界限不清等问题。要顺利地推进这项工作,必需首先明确土地流转的概念。这除了明确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5种土地流转方式外,应该开展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但必须明确3点: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简单耕种转让并不能算是土地流转,它是1种原生态的赠予或托付,与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无关;现今相当部分的耕地出让拍卖与中央所提倡的土地流转初衷相悖,许多土地的出让用在了与农业生产不相干的方面,违背了我国土地保护的大政方针,严重地威胁到了耕地保护的红线,应予以严肃制止。
3.2 培育种植大户推动土地流转
把培训规模经营大户作为带动土地流转的关键来抓,形成大户带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孕育大户的良性循环,带动农民自愿转租承包耕地。国家应该给予种田大户一定的补贴和贷款,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其多种地、种好地。
3.3 创新土地流转的有效模式
认真总结和推广土地流转的好做法,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经营。鼓励农民把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入股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统一对外租赁,使农民在获得地租收益的同时又可获得薪金收入,实现农民与企业双赢;继续引导建立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系,形成现代规模农场、家庭农场、农业庄园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实现现代农业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积极探索工商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形式。
3.4 发展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进一步强化县(市)、乡镇、村3级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深化服务,健全土地流转的组织体系;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重点构建县(市)、乡镇、村3级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实现土地流转的信息化动态管理,提高土地流转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中介平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策划、寻求交易对象等方面的服务。
3.5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强化履行好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职能,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继续通过“阳光工程”,给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竞争意识,提高就业能力,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各项权益。外出务工农民在外务工能否稳定、长久、收益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流转时间。因此,应该对务工农民给予相应的待遇,如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社保、户籍城乡一体化等,让农民工在城市能扎下根、落下户,开辟新的产业,也让农村的土地真正长久的流转起来,得到新的收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3179
1 目前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成效
据初步调查统计,截至2014年底,南安市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56709户,流转面积达4999.8hm2,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如下:
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资源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企业业主集中,形成连片专业规模经营,使农业与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接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维食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流转了洪濑镇4个村的土地56.83hm2,用于种植马铃薯、蔬菜等作物,并采用机械化耕作及钢化大棚、喷灌滴灌等农业设施,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普及和推广。通过土地流转,逐步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了農民收入。如码头镇东大村农民技术员张联财,流转了6.67多hm2土地,成立了“南安市码头东联农业科技示范场”,培育出了优质水稻—东联5号,2007年通过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南安、永春、莆田等地推广面积已达到33350hm2。
有利于推进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土地流转推动了土地、劳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出门在外的商人或者打工者能够安心经营,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其他行业转移,加快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2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土地流转概念不清
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混淆在了一起。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而非个人私有,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广大农民所获得的是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很多人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二者的区别。转让方法的原始性与出让方法的非法理性。实际上,转让基本上是一些外出务工或进了城的土地承包者将自己的土地无偿地交给亲朋好友或邻居耕种,还是1种自然耕种的小农经济状态。而所谓的出让大多数是将承包的土地一次性长期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这里有很多是变相的土地拍卖,与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法规相悖。土地流转的目的性不明确。加强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是推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集约化进程,提升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推进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它不是单纯地解决一下农村的土地抛荒,更不是为了建工厂、造房子,搞三产开发,但很多人的注意力恰恰在后者。一些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意义,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土地的合理流转对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土地流转工作缺乏正确引导。
2.2 土地经营收益水平低下
由于南安市属于丘陵地带,人多地少、农资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差,原始耕种土地经营收益低下,这既是农业发展的瓶颈,同时也为实行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发展机遇。
2.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是自发形成的,主要有转包、转让、出租、入股、土地互换、代管等几种形式,有很大一部分以口头方式来进行耕作权的转让与托付,即使有一些签署了有关的协议和合同,也缺乏必要的公证,或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和备案等手续,很不规范。随着广大农民对土地拥有权概念的觉醒,土地流转使用权、收益权方面的纠纷与争端必然不断出现,当发生纠纷时,调解起来往往十分被动,难度大。如果不在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上下功夫,将很难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地推进与发展。
2.4 土地流转供需信息不对称,流转市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市的土地流转工作主要是靠市、镇、村3级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加以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健全,缺乏规范的中介组织、咨询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还不适应土地流转的发展形式,造成有的地方土地闲置,想流转出去却找不到需求方;而一些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经营者却苦于找不到土地,大大阻碍了土地的流转。
3 加大力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3.1 明确土地流转的概念
目前,一部分已经进行流转的土地,存在着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界限不清等问题。要顺利地推进这项工作,必需首先明确土地流转的概念。这除了明确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5种土地流转方式外,应该开展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但必须明确3点: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简单耕种转让并不能算是土地流转,它是1种原生态的赠予或托付,与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无关;现今相当部分的耕地出让拍卖与中央所提倡的土地流转初衷相悖,许多土地的出让用在了与农业生产不相干的方面,违背了我国土地保护的大政方针,严重地威胁到了耕地保护的红线,应予以严肃制止。
3.2 培育种植大户推动土地流转
把培训规模经营大户作为带动土地流转的关键来抓,形成大户带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孕育大户的良性循环,带动农民自愿转租承包耕地。国家应该给予种田大户一定的补贴和贷款,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其多种地、种好地。
3.3 创新土地流转的有效模式
认真总结和推广土地流转的好做法,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经营。鼓励农民把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入股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统一对外租赁,使农民在获得地租收益的同时又可获得薪金收入,实现农民与企业双赢;继续引导建立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系,形成现代规模农场、家庭农场、农业庄园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实现现代农业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积极探索工商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形式。
3.4 发展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进一步强化县(市)、乡镇、村3级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深化服务,健全土地流转的组织体系;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重点构建县(市)、乡镇、村3级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实现土地流转的信息化动态管理,提高土地流转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中介平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策划、寻求交易对象等方面的服务。
3.5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强化履行好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职能,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继续通过“阳光工程”,给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竞争意识,提高就业能力,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各项权益。外出务工农民在外务工能否稳定、长久、收益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流转时间。因此,应该对务工农民给予相应的待遇,如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社保、户籍城乡一体化等,让农民工在城市能扎下根、落下户,开辟新的产业,也让农村的土地真正长久的流转起来,得到新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