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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食品中使用了禁用的添加剂或者滥用、多用合法食品添加剂,短期内很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危害后果很难被及时发现。这是大多数案件选择轻判的主要原因
今年7月,辽宁营口警方破获系列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获6000多公斤有毒有害食品,端掉7个黑加工点。犯罪嫌疑人2012年以来先后从河北、山东等地购进工业明胶800余吨,销往全国8省161个县(市、区)的1000余商户,用工业明胶作为添加剂制作皮冻等食物进行市场销售,涉案总金额超过1亿元。
诸如此类,由添加剂引发的大至三聚氰胺奶粉、工业明胶老酸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小至个体经营者制作假牛肉、制作有毒炸鸡排等案件层出不穷。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食品添加剂”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从2011年到2016年,共有4200余份相关的刑事裁判文书,其中大部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刑。其中,2016年8月的30起食品添加剂相关判例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的仅3例,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而其余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大多数被判处缓刑。
尽管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地敲响警钟,各部门也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从平均每年近千起的相关案件判决以及仍然频发的添加剂刑事案件可以看出,对滥用添加剂现象的刑事打击任重道远。
轻刑下的铤而走险
常州苏诚食品有限公司用牛肉膏等食品添加剂将鸡肉和猪肉的混合物制成了牛柳,成为了各大超市的畅销品,销量好的时候一天就能卖出两吨多。真相曝光后,当地消费者惊呼,“原来我们吃了几年的假牛肉,却一直以为自己享受着价廉的美味。”
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总是在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用廉价的猪肉鸡肉充当牛肉,在炸鸡、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等等行为,他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近期,浙江慈溪市检察院公布的一份食品安全犯罪分析报告中指出,违法成本低成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在该院近10个月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判决情况看,包括使用工业松香褪毛案件19件34人,使用双氧水浸泡鸡爪案件22件35人,毒豆芽案件4件9人,共进行有罪判决76人,其中缓刑率达到51.32%,缓刑所占比重较大;判处实刑37人,刑期幅度均在8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在江苏常州假牛肉案件中,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了尽量减少在办理这种罕见案件的错误。据办案人员透露,之前在常州其他某区查获的一起违规加工肉制品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用双氧水煮泡发霉发黑的牛肚牛杂制作肉制品销售,却因为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够提供相关鉴定证据而导致涉案人员被轻判。这也成为一线的办案人员也在刑法适用上疑惑之处。
“犯罪分子在食品中使用了禁用的添加剂或者滥用、多用合法 食品添加剂,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但由于在短期内很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危害后果很难被及时发现,而相关法律以出现人身损害作为法定从重情节。”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检察官李虎俊认为这是大多数案件选择轻判的主要原因。
2015年,福建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文件指出,为防止相关案件因未作检测、鉴定等而降格处理,明确了该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在程序上对缓刑、免刑限制运用。该指导文件同时表明,针对惩办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犯罪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急需规范。
“之所以在高压之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首要原因是犯罪成本过低。以廉价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非法添加剂换取正常经营数倍的利润,一旦东窗事发却未必会有牢狱之灾,导致很多不法经营者仍然前赴后继”。李虎俊说。
类案不同判的尴尬
北京农学院教授仝其根经常能接到了老家的陌生电话,向他询问现在馒头中的食品添加剂能用什么,因为当地不少在馒头中使用明矾的个体经营不仅遭到了罚款,有的甚至还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指出,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换言之,馒头、油条中不能使用明矾等含大量铝成分的发面剂。此外,按照食药监局等执法部门做法执法依据参照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铝的残留量要小于等于100mg/kg。一旦超过这个标准,个体经营者违规使用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领域,我国法律有着特殊的原则。通常地,刑法采取“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即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做。而对于食品中的添加剂正好相反,它采取“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安全性足够高,就会被当做“有害”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来对待,法律不允许使用的东西就绝对不能使用,使用了就构成非法,违法程度严重的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裁判文书网近年来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判例中,铝含量超标成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涉嫌触犯刑法的重灾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指导,但实践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的行为定性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的有之;将其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的有之;将其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之。目前,河南、河北、江苏、浙江等省均有判决的案例。
今年7月,辽宁营口警方破获系列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获6000多公斤有毒有害食品,端掉7个黑加工点。犯罪嫌疑人2012年以来先后从河北、山东等地购进工业明胶800余吨,销往全国8省161个县(市、区)的1000余商户,用工业明胶作为添加剂制作皮冻等食物进行市场销售,涉案总金额超过1亿元。
诸如此类,由添加剂引发的大至三聚氰胺奶粉、工业明胶老酸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小至个体经营者制作假牛肉、制作有毒炸鸡排等案件层出不穷。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食品添加剂”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从2011年到2016年,共有4200余份相关的刑事裁判文书,其中大部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刑。其中,2016年8月的30起食品添加剂相关判例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的仅3例,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而其余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大多数被判处缓刑。
尽管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地敲响警钟,各部门也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从平均每年近千起的相关案件判决以及仍然频发的添加剂刑事案件可以看出,对滥用添加剂现象的刑事打击任重道远。
轻刑下的铤而走险
常州苏诚食品有限公司用牛肉膏等食品添加剂将鸡肉和猪肉的混合物制成了牛柳,成为了各大超市的畅销品,销量好的时候一天就能卖出两吨多。真相曝光后,当地消费者惊呼,“原来我们吃了几年的假牛肉,却一直以为自己享受着价廉的美味。”
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总是在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用廉价的猪肉鸡肉充当牛肉,在炸鸡、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等等行为,他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近期,浙江慈溪市检察院公布的一份食品安全犯罪分析报告中指出,违法成本低成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在该院近10个月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判决情况看,包括使用工业松香褪毛案件19件34人,使用双氧水浸泡鸡爪案件22件35人,毒豆芽案件4件9人,共进行有罪判决76人,其中缓刑率达到51.32%,缓刑所占比重较大;判处实刑37人,刑期幅度均在8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在江苏常州假牛肉案件中,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了尽量减少在办理这种罕见案件的错误。据办案人员透露,之前在常州其他某区查获的一起违规加工肉制品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用双氧水煮泡发霉发黑的牛肚牛杂制作肉制品销售,却因为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够提供相关鉴定证据而导致涉案人员被轻判。这也成为一线的办案人员也在刑法适用上疑惑之处。
“犯罪分子在食品中使用了禁用的添加剂或者滥用、多用合法 食品添加剂,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但由于在短期内很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危害后果很难被及时发现,而相关法律以出现人身损害作为法定从重情节。”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检察官李虎俊认为这是大多数案件选择轻判的主要原因。
2015年,福建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文件指出,为防止相关案件因未作检测、鉴定等而降格处理,明确了该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在程序上对缓刑、免刑限制运用。该指导文件同时表明,针对惩办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犯罪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急需规范。
“之所以在高压之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首要原因是犯罪成本过低。以廉价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非法添加剂换取正常经营数倍的利润,一旦东窗事发却未必会有牢狱之灾,导致很多不法经营者仍然前赴后继”。李虎俊说。
类案不同判的尴尬
北京农学院教授仝其根经常能接到了老家的陌生电话,向他询问现在馒头中的食品添加剂能用什么,因为当地不少在馒头中使用明矾的个体经营不仅遭到了罚款,有的甚至还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指出,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换言之,馒头、油条中不能使用明矾等含大量铝成分的发面剂。此外,按照食药监局等执法部门做法执法依据参照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铝的残留量要小于等于100mg/kg。一旦超过这个标准,个体经营者违规使用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领域,我国法律有着特殊的原则。通常地,刑法采取“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即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做。而对于食品中的添加剂正好相反,它采取“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安全性足够高,就会被当做“有害”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来对待,法律不允许使用的东西就绝对不能使用,使用了就构成非法,违法程度严重的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裁判文书网近年来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判例中,铝含量超标成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涉嫌触犯刑法的重灾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指导,但实践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的行为定性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的有之;将其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的有之;将其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之。目前,河南、河北、江苏、浙江等省均有判决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