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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准确的性质判断,是积极有效地行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基础性工作。本文认为,把新闻舆论监督认定为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不足以反映新闻舆论监督的本质,更不足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实施和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只有成为党和政府的组织监督和和行政监督的一部分,它才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活动空间和存在价值,才最终有可能发挥促进各类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获得解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