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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不法基础上的行为严重性判断,作为判断依据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并不能提供一个能够比较严重性的序列性概念。对此理论上努力的方向是,根据被害人生活质量受到的损害来判断行为的严重性。这一方面是因为生活质量标准本身具有类型性思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根据生活质量标准可以确定一个可比较性的序列。因此,以被害人生活质量受到的损害为标准可以实现对行为严重性的阶层性判断。该结论在中德刑法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和针对组织体实施的犯罪中都能得到规范性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