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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不少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该看到,为了控制投资,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里明显忽视了招投标法中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无法判别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条款。部分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把投标报价压得过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过20%,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已经使业内出现了诸多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