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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一场革命。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也必将是久远和深刻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们思想道德建设的双重影响
在本质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准并不矛盾。但是,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在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促进我国思想道德建设所起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弱点:市场经济的重利性,容易诱发人们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的金钱拜物教思想;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和自发性,容易诱发人们的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和短期行为这就容易诱发人们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行为。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和弱点,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道德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脉相承,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不动摇。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依存的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政治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而且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因此,我们要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一方面要求我们遵循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只有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念的主导作用,以集体主义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的泛滥;以正确的价值观应对拜金主义;以无私奉献的精神的启迪应对等价交换,才能克服市场经济消极的负面影响;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变革超越,促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的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应该拥有自己合法的经济诉求、行为和权利,思想道德建设不能回避这些东西,而应该经济地加以引导、使人民的经济诉求、行为和权利合理、合法。
市场经济是以个人利益为动力的经济,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能动性的经济。考察德与得的关系、正确处理德与得的关系,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无疑有重要的意义。德与得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德可兼得,德得的相通,这在商业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良好的职业道德带来经济效益的提升,这一点,已经普遍被人民认识和接受;另一方面因为自己道德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也是一种很平常的现象。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德与得可以相通并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甚至遭到人们的质疑。施“德”不为“得”,施“德”不顾“得”,置“德”于“得”之上,否定德得的相通,注重施“德”者的精神价值,忽视施“德”者的经济利益,德若为得、德可兼得,“德”的目的性、纯粹性就要遭到质疑,这是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在每个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条件下,忽视或否定“德”与“得”的相通,无疑是对人们道德行为积极性的挫伤。而这一点,古人早已认识到了。德可为得,德可兼得,这种对德与得关系的人本主义的定位本身可以调动人民的实施道德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重利性在思想道德领域的一种回应,是思想道德建设顺应经济体制变革的一种反映。“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在我国,许多省市建立见义勇为基金,给见义勇为者一定的物质鼓励。
保驾护航,有力的法制约束和保障必不可少。在任何一个国家,思想道德问题本身都存在多元化的状态,不同条件、不同情况的人,对思想道德有着不同的标准、要求。不可否认,教育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导手段,但在任何条件下,教育本身只能起到规劝的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和约束力。在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原则还没有成为人民自觉的意识和自觉的行为时,必须辅之于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把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惩戒性的法律制度约束,使不具备自律能力的人改变其不道德的行为,使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免受不道德行为的侵害。
实现道德原则的法制化。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建立和健全法制体系,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也是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为标准设定底线。道德与法律作为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节的两种规范,不存在截然的界限,可以实现道德原则的法制化,以法律这一强制性的形式确定人们行为的标准。许多国家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百姓的道德准则都有法律做保证,新加坡规定:随地吐痰罚200元、乱扔纸屑和烟头罚款1000元,采摘花草、公共场所吸烟也要罚款等。
强化德行成本的补偿,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如建立见义勇为保险和道德风尚奖励基金制度。道德高尚享受精神的鼓励,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仅仅有这些,显然是不够的。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一些人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和社会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许多英雄流血又流泪。德行成本过高,必然会影响人们实施道德行为的积极性。
道德惩罚的法制化。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扬善必须惩恶,道德惩罚只有走法制化的道路,才能使道德约束力获得长期有效的稳定保障。
治理腐败,以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塑造人坚定不移。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古来有之的,其本质是剥削制度的产物,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的存在,腐败在一定程度和领域中的存在和蔓延却也是不争的事实。腐败是官德下滑的体现。古人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为自身谋利益,不能作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正,人民所要求的正义、合理就不能得以体现,“上梁不正,下梁歪”,在腐败之风日烈的情况下思想道德建设就成为一句空话。相反,廉洁就是力量,首先表现在廉洁本身的浩然正气,无所畏惧上:其次表现在廉洁者的人格感召力上;还表现在对腐败行为的威慑力上;表现为一种道德自制力。
公开化、社会化,舆论监督多层次,全方位。加强舆论监督是正确引导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同以正面宣传为主是一致的。搞好舆论监督,有利于激浊扬清,扶正祛邪,弘扬正气,起到正面、积极的教化作用。人民群众是物质文明的建设主体,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体,应该让人民成为道德评价的主体,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针砭时弊,旗帜鲜明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我们要与时俱进运用互联网开辟思想道德建设的这块新阵地。
一个社会,如果有科学的道德教育内容为主导和支撑,有与时俱进的精神认可新的积极的思想道德观念,有有力的法制手段为保障,有良好的道德环境为基础,有公开的大众和社会舆论加以监督,那就为构建良好道德体系提供了优越的条件。我们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必将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道德体系。
作者单位 东营职业学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们思想道德建设的双重影响
在本质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准并不矛盾。但是,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在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促进我国思想道德建设所起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弱点:市场经济的重利性,容易诱发人们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的金钱拜物教思想;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和自发性,容易诱发人们的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和短期行为这就容易诱发人们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行为。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和弱点,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道德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脉相承,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不动摇。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依存的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政治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而且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因此,我们要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一方面要求我们遵循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只有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念的主导作用,以集体主义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的泛滥;以正确的价值观应对拜金主义;以无私奉献的精神的启迪应对等价交换,才能克服市场经济消极的负面影响;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变革超越,促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的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应该拥有自己合法的经济诉求、行为和权利,思想道德建设不能回避这些东西,而应该经济地加以引导、使人民的经济诉求、行为和权利合理、合法。
市场经济是以个人利益为动力的经济,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能动性的经济。考察德与得的关系、正确处理德与得的关系,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无疑有重要的意义。德与得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德可兼得,德得的相通,这在商业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良好的职业道德带来经济效益的提升,这一点,已经普遍被人民认识和接受;另一方面因为自己道德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也是一种很平常的现象。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德与得可以相通并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甚至遭到人们的质疑。施“德”不为“得”,施“德”不顾“得”,置“德”于“得”之上,否定德得的相通,注重施“德”者的精神价值,忽视施“德”者的经济利益,德若为得、德可兼得,“德”的目的性、纯粹性就要遭到质疑,这是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在每个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条件下,忽视或否定“德”与“得”的相通,无疑是对人们道德行为积极性的挫伤。而这一点,古人早已认识到了。德可为得,德可兼得,这种对德与得关系的人本主义的定位本身可以调动人民的实施道德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重利性在思想道德领域的一种回应,是思想道德建设顺应经济体制变革的一种反映。“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在我国,许多省市建立见义勇为基金,给见义勇为者一定的物质鼓励。
保驾护航,有力的法制约束和保障必不可少。在任何一个国家,思想道德问题本身都存在多元化的状态,不同条件、不同情况的人,对思想道德有着不同的标准、要求。不可否认,教育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导手段,但在任何条件下,教育本身只能起到规劝的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和约束力。在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原则还没有成为人民自觉的意识和自觉的行为时,必须辅之于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把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惩戒性的法律制度约束,使不具备自律能力的人改变其不道德的行为,使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免受不道德行为的侵害。
实现道德原则的法制化。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建立和健全法制体系,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也是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为标准设定底线。道德与法律作为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节的两种规范,不存在截然的界限,可以实现道德原则的法制化,以法律这一强制性的形式确定人们行为的标准。许多国家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百姓的道德准则都有法律做保证,新加坡规定:随地吐痰罚200元、乱扔纸屑和烟头罚款1000元,采摘花草、公共场所吸烟也要罚款等。
强化德行成本的补偿,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如建立见义勇为保险和道德风尚奖励基金制度。道德高尚享受精神的鼓励,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仅仅有这些,显然是不够的。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一些人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和社会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许多英雄流血又流泪。德行成本过高,必然会影响人们实施道德行为的积极性。
道德惩罚的法制化。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扬善必须惩恶,道德惩罚只有走法制化的道路,才能使道德约束力获得长期有效的稳定保障。
治理腐败,以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塑造人坚定不移。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古来有之的,其本质是剥削制度的产物,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的存在,腐败在一定程度和领域中的存在和蔓延却也是不争的事实。腐败是官德下滑的体现。古人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为自身谋利益,不能作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正,人民所要求的正义、合理就不能得以体现,“上梁不正,下梁歪”,在腐败之风日烈的情况下思想道德建设就成为一句空话。相反,廉洁就是力量,首先表现在廉洁本身的浩然正气,无所畏惧上:其次表现在廉洁者的人格感召力上;还表现在对腐败行为的威慑力上;表现为一种道德自制力。
公开化、社会化,舆论监督多层次,全方位。加强舆论监督是正确引导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同以正面宣传为主是一致的。搞好舆论监督,有利于激浊扬清,扶正祛邪,弘扬正气,起到正面、积极的教化作用。人民群众是物质文明的建设主体,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体,应该让人民成为道德评价的主体,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针砭时弊,旗帜鲜明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我们要与时俱进运用互联网开辟思想道德建设的这块新阵地。
一个社会,如果有科学的道德教育内容为主导和支撑,有与时俱进的精神认可新的积极的思想道德观念,有有力的法制手段为保障,有良好的道德环境为基础,有公开的大众和社会舆论加以监督,那就为构建良好道德体系提供了优越的条件。我们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必将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道德体系。
作者单位 东营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