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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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诸多冲击。在解决后续具体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目前学界中关于肯定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的观点都有相应的不足。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目前阶段,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我国著作权法应当继续坚持其作者权体系的立法初衷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益,否定人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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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9FFXB039),湖南省社科基金智库重点项目“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19ZWB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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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诸多冲击。在解决后续具体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目前学界中关于肯定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的观点都有相应的不足。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目前阶段,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我国著作权法应当继续坚持其作者权体系的立法初衷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益,否定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定主体资格。著作权法不应急于变革和一味扩张,而应着力于在现有的体系下解决新的问题,在已有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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韧性是指社会在受到干扰、突发、破坏等事件影响后,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社会实现预防、适应和恢复原本状态的能力。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呈现增长态势,在韧性视角下存在预警信息滞后、部门联动力不足、专业力量短缺和诈骗与反诈骗技术更新速度不匹配的治理困境。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强化事前预警能力,提升行业部门联动力,培养专业反诈队伍,加大反诈技术投入,完善反诈系列制度设计等,构建韧性治理各阶段所需能力,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韧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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