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以田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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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们村在修建村委会办公室和村文化活动室时,所使用的砖瓦等建筑材料都是从邻村的一家砖瓦厂赊购来的,两年多了也没有将欠款还清。最近,这家砖瓦厂清理债务,索要甚紧,而村里又一时拿不出钱来偿还,村委会便决定将紧靠砖瓦厂的一块旱田转让给砖瓦厂,以此抵消欠款,并与砖瓦厂达成了协议。而当将这个协议提交给村民大会讨论时,却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而村委会的几位主要领导却反复解释说,转让土地抵消债务这是万全之策,只能这么做,这不会损害村民的利益,并执意要以田抵债。请问:村委会可以将这块旱田转让给砖瓦厂用来抵消债务吗?
  读者 小赵
  小赵读者: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村委会拿土地来抵消债务是决不允许的,这主要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和用途变更等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我国从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也就是说,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手续。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显然,村委会与砖瓦厂之间达成的以田抵债的协议,既没有履行法定的手续,又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村委会将这样一个违法的协议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讨论,更是毫无道理。村委会对这个以田抵债的协议必须立刻废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律师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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