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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管辖制度都分散地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由于缺乏体系化的指导,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应当在确立民事执行管辖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民事执行管辖制度: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案件的一般级别管辖法院;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划分民事地域管辖法院;允许同一执行案件多次立案,并借鉴日本《民事执行法》建立我国的执行证书制度;取消委托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