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