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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给传统的司法官选拔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为适应建设高素质司法官队伍和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求,司法考试必须与法律教育、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司法官选拔制度也必须根据宪法要求进行调整,在科学测定司法官需求的基础上,对司法官规模实行严格的编制控制,同时建立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司法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