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klizh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所谓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经运行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有的称之为车辆保有人)同意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有的人认为好意同乘还必须是运行人和同乘人出于不同的目的,笔者不能赞同,目的相同也可以构成好意同乘,既然是搭便车、顺风车,就有可能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因此目的合并并不影响好意同乘关系。
  关键词:同乘人;运行人;无偿的;客运合同
  一、好意同乘规则适用的依据
  好意同乘在侵权法学理论上有所研究,但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有损司法的统一。有的法院和法官完全不认可好意同乘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缺少法律依据,所以直接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如李燕华、刘锋在《“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一文中认为“减免好意同乘案车主责任的观点只能认为是出于对车辆保有者的一种同情,在我国并无现行的法律依据”;有的认为同乘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是明知有风险而搭乘,造成损害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失,如刘晓蕊在其《论风险自负对好意同乘利益失衡的救济》一文中认为同乘人明知风险的存在而自愿承担风险,运行人“对那些明知且自愿同意损害风险的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有的在司法实务中认可好意同乘规则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的适用,多数法院都就此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认可好意同乘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现实生活中不乏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完全不认可好意同乘规则的适用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因为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与人方便,完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当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应当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运行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好意同乘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在司法理论上也有争议,笔者认为好意同乘虽不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但这种情形符合无偿合同的特征,可以参照合同法上无偿合同的相关理论,因为乘车人搭乘运行人的车辆完全是无偿的,没有支付对价,运行人仅承担义务,而乘车人仅享有权利,而在无偿合同关系中只有在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仅有轻微过失可不承担责任。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能是过失,即使运行人负全部责任亦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好意同乘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
  首先要明确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运行人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好意同乘案件不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归责,否则对运行人极不公平。公平原则在好意同乘案中也不能适用,因为公平原则只有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中运行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无过错则可免责,因此好意同乘案件中运行人承担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当然如果驾驶员是车主的雇员,则由雇主承担责任,此时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例外情况。
  其次要明确好意同乘案件中运行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好意同乘中的运行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2004年4月28日在江苏常州市召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认为,“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的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适当承担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可以适当降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王利明版《侵权行为法编》第197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著名侵权行为法专家杨立新教授也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中,好意同乘人受到损害,如何确定运行人具体的补偿责任呢?笔者认为,既然运行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就应当区别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完全按照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在好意同乘案件中可能存在如下一些情形需要具体分析:
  (1)如果运行人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仅运行人有过错的由运行人承担责任,同乘人也有过错的,由运行人与同乘人共同承担,如他人也有过错的则由三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则运行人可不承担责任。例如由于道路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的事故,如运行人尽到了注意义务无过错,运行人可免责,当然如紧急避险是由于他人造成的可由他人承担责任。因车辆本身的原因如爆胎、刹车不灵等而导致,如果运行人有过错,运行人的补偿责任还可以适当降低。
  (3)如果运行人与同乘人事先有免责约定且运行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如非由于运行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免除运行人的责任。如果是由于运行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免除运行人的责任。
  (4)如果同乘人明知运行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同乘人应自担至少50%的责任。
  (5)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车辆造成且逃逸,运行人无过错,运行人无需对同乘人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同乘人在車辆行驶途中参与驾驶或轮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的,按照运行人与同乘人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如果同乘人分担了运行人的部分燃料费、过路费等小额费用,但是所支付的费用又低于客运合同的费用,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客运合同的赔偿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标准确定。
  三、小结
  对于好意同乘人的损失运行人仅限于补偿其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而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况又屡见不鲜,因此期望立法机关或最高法院能就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以统一司法实践,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
  参考文献:
  [1]乔辉.人民法院关于好意同乘案件处理规则在司法中适用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7):123-124.
  [2]刘登光.论好意同乘中的民事责任[D].山东大学,2010.
  [3]徐佳.“好意同乘”致害民事责任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其他文献
二、完整稳性规则审议(议程4)《完整稳性规则》(IS规则)的审议从SLF45次会议就已开始进行,按前几次会议的讨论结果,由通讯工作组向本次会议提交了IS规则结构重组后的文字草案供会议
精细化管理是学校发展的基础,构建高效课堂与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是关键环节,本文就立足课改,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做相关探讨。
高中语文教学要全面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培养和提升阅读能力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中学生阅读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他在整个中学阶段各学科的学习以及今后
小学语文起步作文教学方法主要以指导学生学会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在生活中寻找材料;培养阅读兴趣,丰富知识,并要求做好读书笔记。
2006年春运40天里,运行在长江马鞍山-芜湖-铜陵175公里干线水域的88艘渡船,在浓雾,飞雪及大风的严峻考验之下,交了一份让人满意的答卷,每日承载着3000多部车辆,15000多名乘客的渡船
[摘要]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已演变为一种私法体系的社会化进程。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但随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者立法体系的缺陷日益暴露。本文拟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现状分析,以及国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研究,提出我国应该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对消费者权利保护加以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合同 格式条款
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要求教师更新观念,积极转变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探究、自主学习等方面的能力,以往的信息技术教学的机械式演示模式
为解决民事诉讼审判效率低下、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的问题,我们对于民事庭审的优化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主要围绕“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这一改革落脚点,阐释其内涵及意义,分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