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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员仲裁是商事仲裁庭组成的一种"病态"形式。对于缺员仲裁是否具有合法性形成了合法说与不合法说两种理论学说,相较而言,合法说更具说服力;缺员仲裁从形式上看似乎有损商事仲裁员独立性,但从仲裁实践看其并未对商事仲裁员独立性造成实质影响;国际主要仲裁规则的规定和世界主要国家司法判例表明,缺员仲裁的适用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缺员仲裁对于阻却不正当干扰仲裁程序以及提高仲裁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我国商事仲裁立法应明确缺员仲裁的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