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号公约现代化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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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之确立,首要立法宗旨系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兼顾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基于平衡两大立法宗旨的关系之考量,应分别将信息主体的同意和其他法定情形确立为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依据.信息主体的同意常满足“自由做出”“明确”“具体”“知情”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定情形,包括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维护信息主体的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履行与信息主体的合同所必需、履行信息控制者的法定义务所必需、收集己依法公开的信息、维护信息控制者或第三人的首要合法利益等,均需满足“直接相关”或“必需”的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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