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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宋代“说话四家”之一的所谓“公案”,《都城纪胜》的“瓦舍众伎”条记载: 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 又,在《梦梁录》中也能见到同样的记述。二者的定义都不明确。倘据此即径直认为宋代的“公案小说”即足裁判乃至侦探小说,那似乎是很有问题的。然而,《醉翁谈录》将“公案”归入“小说家”中,把小说家分为“灵怪、烟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