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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实践中“僵尸”罪名之一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再度被激活,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对其进行适用.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审视之下,面对保护法益的争论、可罚范围过窄、不法要素及责任要素适用上不畅等问题,应当将本罪的保护法益聚焦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拓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罚范围;限制主体范围、确证行为方式,把握具体危险结果在实务中的入罪标准,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此外,还应将该罪的主观限定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