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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8日,张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企划”一职,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2010年他到商管部门工作,月工资1500元。公司实行指纹考勤,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5时。同时,经过审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般管理人员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0年4月13日,张某从公司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