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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量刑建议权,并付诸实践。通过实施量刑答辩,将量刑问题透明化,让被告人、公诉人就量刑问题进行抗辩,从而知道对被告人的刑罚是如何作出的,是依据那些法律、事实因素作出的,让双方都清楚量刑的过程和结果。因此积极探索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在促进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加快案件的流转,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量刑建议;检察;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概述
一般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进而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权力。作为一项权力,其行使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行使的阶段是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之时,行使的内容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提出的具体量刑意见。量刑建议与量刑建议权是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量刑建议是量刑建议权的内容,量刑建议权是量刑建议的表现形式。
二、量刑建议权实践价值
(一)为量刑公正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的辩论不仅使法庭全面了解了案情,也使法庭了解了控辩双方对量刑合理界限的意见,同时也提高了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不仅从程序上有力保障了量刑公正,而且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乃至社会对量刑裁判之合理性的怀疑。
(二)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奠定了基础
当前在庭审制度改革中推行的旨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措施,实质都是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为前提和基础的,如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就必须以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为前提,只有当最了解案情的控辩双方在定罪量刑的意见没有实质性差距的时候,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简化才是现实的。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行奖为司法效率的提高奠定理论和制度的基础。
(三)为加强检察官管理、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机制
量刑建议的提出必然要求检察官不仅要掌握定罪的标准,更要知悉量刑的依据,这在客观上对检察官全面研究案件事实,把握定罪和量刑方面的知识起到了促进作用,为检察官业务素质的强化和案件质量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四)为控辩双方诉讼职能的强化创造了条件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扩展了意见竞争的范围,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特别是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责任设置必然会激发公诉人的庭审应对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从而强化了控辩职能。
(五)为防止司法腐败再添“防腐剂”
公开审判原则的最大意义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审理公开而量刑极不透明,量刑建议的提出直接将量刑置于阳光下,最大程度上让控辩双方参与到量刑这一诉讼活动中,减少在量刑时产生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三、量刑建议权的法理基础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一般来说,将公诉权分解为五个部分,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权,决定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抗诉权。虽然量刑建议并不是这上面五项权力中任何一种,但却贯彻公诉工作的始终。公诉工作的目的就在于打击犯罪,而刑罚是最后的结果,量刑建议权是刑罚的意见,是公诉工作的最终目的体现。
(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改革发展的方向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应紧紧牢记自己的职能,将法律监督放在第一位。量刑建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尽管刑法规定了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即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但是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在具体案件中常常发生交叉重叠的现象(多个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同时存在),法律又没有具体指导发生多重情节时的量刑方法,因此很难讲清楚这些法定情节是如何起作用的。而且,从轻和从重的具体程度应该怎样,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规定,量刑建议刚好弥补该项空缺。
(三)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重要依据
检察机关在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在量刑建议中已经表现得非常请粗,如果法院的判决在案件性质和定罪量刑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异,那么如果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在检察机关来看,并不充分,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那么检察机关就没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这同样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一种监督和限制。
(四)量刑建议的公开化,也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我国的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而法院应当代表整个社会的毅力,但是我国的实践经常出现检法一家的现象。这种状态下,就容易忽视被告人的利益。将这种量刑建议公开化,就可以让社会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量刑作出一定的监督,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的进行。
四、量刑建议实现方式的改革和建议
(一)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
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当包括正确量刑。所以,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公诉人的权力,也是他们的职责。从法律规定和诉讼实践上看,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建议量刑建议制度,而是进一步规范、发展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检察人员如果认为自己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义务,也是自我削弱甚至放弃部分职责的想法。法院有权超出量刑建议而做出判决,这是检、法两家互相制约的原则体现。
(二)量刑建议提起的主体
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有三种:对于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公诉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决定并提出;检察长办理的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检察行使。
(三)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
笔者认为,根据案件适用的审批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同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且被告人同意简化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在法庭调查借宿时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全面客观掌握和证据充分证明之上,量刑建议具有客观性、透明性、公正性。二审案件,因尸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和再审程序的,可以比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书时提出,庭后以TF式书面形式送达法院。
(四)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制度的实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四方面。在格式上要规范制作,可一式两份,一份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理判决的依据;一份作为起诉书附件送达法院,作为起诉书的附随性法律文书,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这样法院量刑时不仅能作为重要参考,而且还要在法院判决中予以体现,并作为法院入卷归档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五)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及其求刑“度”
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充分履行公诉职权的体现,因而不应当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考虑到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和人员素质,充分利用检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功效,应当循序渐进。具体而言,可先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中实行量刑建议,积累经验,等条件成熟时,由点带面,全面展开。对刑种而言,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当然这种量刑建议必须具体明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较小的幅度,刑期幅度过宽,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
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应该是所有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和部分二审刑事案件。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三类。部分二审刑事案件是指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
关键词 量刑建议;检察;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概述
一般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进而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权力。作为一项权力,其行使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行使的阶段是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之时,行使的内容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提出的具体量刑意见。量刑建议与量刑建议权是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量刑建议是量刑建议权的内容,量刑建议权是量刑建议的表现形式。
二、量刑建议权实践价值
(一)为量刑公正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的辩论不仅使法庭全面了解了案情,也使法庭了解了控辩双方对量刑合理界限的意见,同时也提高了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不仅从程序上有力保障了量刑公正,而且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乃至社会对量刑裁判之合理性的怀疑。
(二)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奠定了基础
当前在庭审制度改革中推行的旨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措施,实质都是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为前提和基础的,如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就必须以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为前提,只有当最了解案情的控辩双方在定罪量刑的意见没有实质性差距的时候,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简化才是现实的。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行奖为司法效率的提高奠定理论和制度的基础。
(三)为加强检察官管理、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机制
量刑建议的提出必然要求检察官不仅要掌握定罪的标准,更要知悉量刑的依据,这在客观上对检察官全面研究案件事实,把握定罪和量刑方面的知识起到了促进作用,为检察官业务素质的强化和案件质量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四)为控辩双方诉讼职能的强化创造了条件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扩展了意见竞争的范围,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特别是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责任设置必然会激发公诉人的庭审应对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从而强化了控辩职能。
(五)为防止司法腐败再添“防腐剂”
公开审判原则的最大意义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审理公开而量刑极不透明,量刑建议的提出直接将量刑置于阳光下,最大程度上让控辩双方参与到量刑这一诉讼活动中,减少在量刑时产生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三、量刑建议权的法理基础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一般来说,将公诉权分解为五个部分,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权,决定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抗诉权。虽然量刑建议并不是这上面五项权力中任何一种,但却贯彻公诉工作的始终。公诉工作的目的就在于打击犯罪,而刑罚是最后的结果,量刑建议权是刑罚的意见,是公诉工作的最终目的体现。
(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改革发展的方向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应紧紧牢记自己的职能,将法律监督放在第一位。量刑建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尽管刑法规定了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即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但是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在具体案件中常常发生交叉重叠的现象(多个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同时存在),法律又没有具体指导发生多重情节时的量刑方法,因此很难讲清楚这些法定情节是如何起作用的。而且,从轻和从重的具体程度应该怎样,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规定,量刑建议刚好弥补该项空缺。
(三)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重要依据
检察机关在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在量刑建议中已经表现得非常请粗,如果法院的判决在案件性质和定罪量刑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异,那么如果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在检察机关来看,并不充分,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那么检察机关就没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这同样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一种监督和限制。
(四)量刑建议的公开化,也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我国的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而法院应当代表整个社会的毅力,但是我国的实践经常出现检法一家的现象。这种状态下,就容易忽视被告人的利益。将这种量刑建议公开化,就可以让社会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量刑作出一定的监督,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的进行。
四、量刑建议实现方式的改革和建议
(一)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
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当包括正确量刑。所以,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公诉人的权力,也是他们的职责。从法律规定和诉讼实践上看,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建议量刑建议制度,而是进一步规范、发展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检察人员如果认为自己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义务,也是自我削弱甚至放弃部分职责的想法。法院有权超出量刑建议而做出判决,这是检、法两家互相制约的原则体现。
(二)量刑建议提起的主体
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有三种:对于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公诉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决定并提出;检察长办理的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检察行使。
(三)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
笔者认为,根据案件适用的审批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同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且被告人同意简化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在法庭调查借宿时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全面客观掌握和证据充分证明之上,量刑建议具有客观性、透明性、公正性。二审案件,因尸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和再审程序的,可以比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书时提出,庭后以TF式书面形式送达法院。
(四)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制度的实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四方面。在格式上要规范制作,可一式两份,一份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理判决的依据;一份作为起诉书附件送达法院,作为起诉书的附随性法律文书,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这样法院量刑时不仅能作为重要参考,而且还要在法院判决中予以体现,并作为法院入卷归档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五)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及其求刑“度”
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充分履行公诉职权的体现,因而不应当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考虑到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和人员素质,充分利用检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功效,应当循序渐进。具体而言,可先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中实行量刑建议,积累经验,等条件成熟时,由点带面,全面展开。对刑种而言,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当然这种量刑建议必须具体明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较小的幅度,刑期幅度过宽,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
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应该是所有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和部分二审刑事案件。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三类。部分二审刑事案件是指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