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江西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55条,分为总则、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内容涵盖了对审计基本原则、审计对象和内容的明确、对审计权限的保障、审计程序的规范和对法律责任的认定等。
《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和江西特色。
一是,《条例》细化和补充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了审计执法的操作性。例如,《条例》结合江西的实际,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和内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条例》总结和提炼了近年来我省审计工作创新成果,拓展了审计工作发展空间。例如,《条例》将全省一些审计机关开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和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经济组织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情况审计的成功经验上升到法规规定,从而延伸了审计范围;《条例》将我省各级审计机关调整思路,从过去的事后审计逐渐转变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效做法上升到法规规定,从而拓展了审计方式。尤其是近年来,我省各级审计机关有效地推进了绩效审计、联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并逐渐形成了江西特色做法和经验,《条例》则很好地把这些做法和经验归纳形成了法规条文。三是,《条例》反映和体现了依法治省的精神,提升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在审计结果利用上,《条例》较好地解决了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冲突的问题;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上,《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四是,《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的手段,完善了审计工作的保障机制。针对当前我省审计机关审计执法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强化审计监督手段、确保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检查权等执法权限和被审计单位接受、配合审计的义务以及不配合审计的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等违法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与否对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这些规定,不仅让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有法可依,而且使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制化进程上迈出了扎实的步伐。总体看,《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借鉴和吸收了外省审计机关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形成了十大亮点,为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了法规框架。
亮点一: 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是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条例》将创新的绩效审计监督方式以法条形式予以明确,在第六条中加以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同时,《条例》还在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公众资金审计、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审计等审计领域中规定了绩效审计的内容。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了“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
亮點二: 进一步加强公众资金审计
社会公众资金性质,体现了财政支出均等化和社会分配与再分配的公平,与公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也是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从这些年我省审计机关开展的民生审计情况来看,问题还不少,有的相当严重。为了盯住老百姓的“养命钱”、“保命钱”,维护民生、维护稳定,《条例》对社会公众资金的审计作了专节规定。如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扶贫、抚恤、救灾、防灾等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资金;(二)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资金;(三)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四)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亮点三: 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目前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代表的地方金融力量,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涉及公共利益。为完善金融监管,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应当加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亮点四: 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企业等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审计
随着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和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组织的重视和对民生工程投入的加大,这些组织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促进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几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创新审计内容,积极探索对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使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审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以及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亮点五: 进一步突出资源环境审计
资源环境审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措施和鲜明体现。《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促进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审计机关对环鄱阳湖11个县(市)2009~2010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工程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效益、重点行业节能减排项目的审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使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和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将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节能减排等经济活动纳入我省的审计监督范围。《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亮点六: 进一步强调了对信息系统的检查
开展联网审计是审计署审计信息化建设部署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落实省政府“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具体举措。由于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日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和手段,审计对象在活动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息处理的电算化和网络化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成为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方法。为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亮点七: 进一步明确跟踪审计的审计方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基建、农业、社保、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力度。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重大的投资项目、重大的民生工程、重大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是“豆腐渣”工程,审计机关及时调整思路,一改过去的事后审计为事前介入、事中跟踪,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等尝试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应运而生。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提出的“凡是有重大项目实施的地方,审计就要紧密跟踪”的新要求,需要将已实施多年的跟踪审计这一模式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因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点专项基金、资金、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亮点八: 进一步确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
在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这样规定,既遵循了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又维护了审计决定的权威性,较好地解决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相冲突的问题,使得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等侵吞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和纠正。
亮點九: 进一步健全审计成果利用及审计整改机制
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及时性和实效性,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审计结果的运用与审计整改的落实。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预算调整、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财务决算批复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亮点十: 进一步完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
审计机关经费独立,切断其与被审计单位的一切经济联系,是审计机关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同时,在当前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每年的工作任务具有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除年初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外,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临时交办审计的任务也越来越多。现在每年临时交办任务占审计机关全年任务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更为突出。这样各级政府年初的预算经费安排显然不能满足审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落实审计法关于保证审计机关经费的规定,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和江西特色。
一是,《条例》细化和补充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了审计执法的操作性。例如,《条例》结合江西的实际,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和内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条例》总结和提炼了近年来我省审计工作创新成果,拓展了审计工作发展空间。例如,《条例》将全省一些审计机关开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和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经济组织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情况审计的成功经验上升到法规规定,从而延伸了审计范围;《条例》将我省各级审计机关调整思路,从过去的事后审计逐渐转变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效做法上升到法规规定,从而拓展了审计方式。尤其是近年来,我省各级审计机关有效地推进了绩效审计、联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并逐渐形成了江西特色做法和经验,《条例》则很好地把这些做法和经验归纳形成了法规条文。三是,《条例》反映和体现了依法治省的精神,提升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在审计结果利用上,《条例》较好地解决了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冲突的问题;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上,《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四是,《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的手段,完善了审计工作的保障机制。针对当前我省审计机关审计执法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强化审计监督手段、确保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检查权等执法权限和被审计单位接受、配合审计的义务以及不配合审计的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等违法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与否对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这些规定,不仅让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有法可依,而且使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制化进程上迈出了扎实的步伐。总体看,《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借鉴和吸收了外省审计机关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形成了十大亮点,为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了法规框架。
亮点一: 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是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条例》将创新的绩效审计监督方式以法条形式予以明确,在第六条中加以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同时,《条例》还在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公众资金审计、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审计等审计领域中规定了绩效审计的内容。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了“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
亮點二: 进一步加强公众资金审计
社会公众资金性质,体现了财政支出均等化和社会分配与再分配的公平,与公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也是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从这些年我省审计机关开展的民生审计情况来看,问题还不少,有的相当严重。为了盯住老百姓的“养命钱”、“保命钱”,维护民生、维护稳定,《条例》对社会公众资金的审计作了专节规定。如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扶贫、抚恤、救灾、防灾等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资金;(二)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资金;(三)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四)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亮点三: 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目前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代表的地方金融力量,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涉及公共利益。为完善金融监管,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应当加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亮点四: 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企业等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审计
随着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和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组织的重视和对民生工程投入的加大,这些组织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促进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几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创新审计内容,积极探索对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使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审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以及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亮点五: 进一步突出资源环境审计
资源环境审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措施和鲜明体现。《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促进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审计机关对环鄱阳湖11个县(市)2009~2010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工程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效益、重点行业节能减排项目的审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使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和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将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节能减排等经济活动纳入我省的审计监督范围。《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亮点六: 进一步强调了对信息系统的检查
开展联网审计是审计署审计信息化建设部署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落实省政府“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具体举措。由于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日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和手段,审计对象在活动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息处理的电算化和网络化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成为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方法。为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亮点七: 进一步明确跟踪审计的审计方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基建、农业、社保、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力度。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重大的投资项目、重大的民生工程、重大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是“豆腐渣”工程,审计机关及时调整思路,一改过去的事后审计为事前介入、事中跟踪,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等尝试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应运而生。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提出的“凡是有重大项目实施的地方,审计就要紧密跟踪”的新要求,需要将已实施多年的跟踪审计这一模式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因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点专项基金、资金、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亮点八: 进一步确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
在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这样规定,既遵循了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又维护了审计决定的权威性,较好地解决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相冲突的问题,使得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等侵吞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和纠正。
亮點九: 进一步健全审计成果利用及审计整改机制
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及时性和实效性,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审计结果的运用与审计整改的落实。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预算调整、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财务决算批复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亮点十: 进一步完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
审计机关经费独立,切断其与被审计单位的一切经济联系,是审计机关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同时,在当前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每年的工作任务具有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除年初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外,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临时交办审计的任务也越来越多。现在每年临时交办任务占审计机关全年任务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更为突出。这样各级政府年初的预算经费安排显然不能满足审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落实审计法关于保证审计机关经费的规定,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